文/佘非余 编辑/韩英彤
在信用证项下的交单中,单据以多种形式援引信息是实务中常见的情形。但是,随着贸易形式的多样化,单据援引的准确性、有效性以及与相关国际惯例是否相符等问题,也成为审单人员关注的问题。本文所讨论的援引,仅指信用证项下单据本身或单单之间的相互引用,不包括对信用证外单据或文件的引用。
ISBP745中,与单据本身或单据与单据之间相互引用的有关段落如下:
第A11段:“b.如信用证要求汇票、保险单据或正本运输单据以外的单据注明日期,将通过以下方式满足:在该单据上注明出具日期,或在该单据上援引同一交单下其他单据的日期(例如,在承运人或其代理人出具的证明中显示‘日期参见×××号提单’语句)……”
第A24段:“如单据包含不止一页,必须能够确定这些不同页属于同一份单据。除非单据另有说明,无论其名称或标题如何,多页被装订在一起、按序编号或含有内部交叉援引即满足要求,并将作为同一份单据进行审核,即便有些页张被视为附件或附文。”
第L4段:“原产地证明书须看似与所开发票的货物相关联,例如,通过下列方式:……b.援引其他规定单据中或原产地证明书不可分割附件中显示的货物描述。”
由以上条款可以看出,信用证项下单据中的援引行为是通过引用自身或其他单据的数据或内容,使单据的某项数据或某些证明内容与自身或其他单据的信息产生关联,以达到判断单据完整性,或使某项数据得以赋值,亦或使某些证明内容得以被识别,从而满足单据功能要求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