殷 聪,周于靖
(重庆理工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重庆 400054)
防御商标制度的使用有利有弊,其主动性的事前预防制度,能与驰名商标的事后被动保护有机结合,[1]但防御商标未在商业活动中真实使用即不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对象,其自身与商标法体系并非自洽相容。[2]因此,本文通过对域外防御商标制度的设立背景和发展趋势进行对比与探析,论述防御商标制度的利弊和在我国商标法体系的构建与发展中,是否有必要融入防御商标制度。
防御商标中的原商标亦称为正商标、主商标或基础商标,注册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即为防御商标。[3-4]王太平将防御商标理解为商标所有人在原商标所使用的不同类别商品或服务上注册的与原商标标志相同的商标。[5]吴汉东认为,防御商标是商标所有人把自己的商标同时注册在其他非同种或非类似的商品上的商标。[6]王妍则强调是驰名商标所有人在不同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上注册若干商标。[7]黄晖则发现防御性商标试图从另一个角度挖掘对商标的保护,即预先在非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将商标注册,且要求法律允许它可以不使用。[8]对防御商标比较通行的界定为,防御商标是同一商标权人在非同类商品或服务上注册与原驰名商标相同,且以防止他人非法使用原驰名商标而造成淡化可能的商标。
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