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 鸣
(国家税务总局 湖北省税务局,湖北 武汉 430071)
党的十九大明确提出,推动形成全面的开放新格局,开启我国对外开放新征程 ,“一带一路”建设已成为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的重要着力点。
“一带一路”的纵深推进对我国境外税收法律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近年来国内学者和实务界人士对该领域进行了多角度的研究。从境外税收法律体系角度,曾文革等提出要在税收基本法中明确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和总体框架,提升“一带一路”法律制度的立法层级,调整现有税收制度以符合“一带一路”投资区域和产业导向;[1]许云程认为,要将良法善治思维同对外开放战略相结合,建设制度完备、治理高效的现代化税收服务体系,厘清服务和管理、政府和市场的关系。[2]从对“走出去”企业的税收管理角度,霍志远等针对“走出去”企业的典型税收风险案例,提出要运用信息化手段夯实基础信息、强化对外投资税收征管、完善税收风险管理机制;[3]徐芬建议完善我国境外投资所得征税方式,实行“属地为主,属人为辅”模式,加速我国外向型经济战略布局。[4]从具体制度完善角度,孙丽提出优化我国境外所得抵免制度,包括制定境外分支机构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将“中外中”模式纳入抵免、出台综合抵免操作指南等[5];汤凤林等分析了我国与“一带一路”国家双边税收协定现状,提出要加快协定谈签、修订不合宜条款、完善相互协商制度等。[6]从国际税收征管合作及争议解决角度,崔晓静等提出完善创新我国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税收情报交换、税款追索协助制度,积极参与区域性税收征管合作[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