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资源会计的研究与发展
——基于2010—2020年的文献分析

2021-11-22 14:19唐国平教授博导孙洪峰
商业会计 2021年7期
关键词:负债表计量资产

唐国平(教授/博导)孙洪峰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环境资源会计研究中心 湖北武汉 430073)

一、引言

改革开放以来,传统的以GDP增长为核心的粗放式经济发展模式虽然促进了我国的经济发展,却也付出了沉重的资源与环境代价,给人们的生产生活造成了重大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要建立在能量平衡、物质循环平衡和生物链平衡的基础之上,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袁广达,2018)。在经济增长模式向高质量发展转型的时期,坚持并贯彻落实保护环境和节约资源的绿色发展道路、倡导和营造环境资源研究氛围和提高环境保护和环境治理力度势在必行。

其实,早在改革开放之初,我国便开始重视环境资源的保护工作。1979年9月,我国首次颁布《环境保护法(试行)》。1983年12月召开的全国第二次环境保护会议提出,环境保护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1984年5月,国务院发布《关于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并成立环境保护委员会,旨在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破坏自然环境。1989年12月,我国正式颁布实施《环境保护法》。20世纪90年代初,我国政府又将可持续发展作为“两项基本战略”之一,并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相关的法律与政策。进入21世纪以来,随着全球气候变暖和环境污染问题的日益严峻,环境保护工作被摆在了更加突出的位置。2002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5年12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然而,由于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和绩效评价锦标赛对GDP考核的过分看重,企业和地方政府仍然缺乏环境治理的积极性,导致环境治理绩效整体欠佳。为了应对资源约束趋紧、环境污染严重、生态系统退化的严峻形势,党中央在2012年和2017年的十八大报告、十九大报告中,分别提出“美丽中国”概念和要求“建设美丽中国”。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划定生态保护红线”。2014年修订、2015年1月1日起实施号称“史上最严”的《环境保护法》,2016年又颁布了《环境保护税法》。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了《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以确保党和国家的环境保护政策能够落实到位。2011年10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了《关于开展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工作的通知》,批准7省市开始建设碳排放权交易试点市场。2013年,深圳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率先启动,之后北京、上海、天津、重庆、湖北等地陆续开市。2014年12月,国家发改委发布《碳排放权交易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2月,国家发改委印发了首个《全国碳排放交易市场建设方案(发电行业)》,标志着我国碳排放权交易统一市场建设工作启动(崔也光、周畅和刘禹晴,2020),也表明我国的市场交易型环境规制——碳排放权交易制度开始全面实施。这些政策法规的相继出台与制度创新,彰显了我国政府对环境治理的高度重视与保护自然资源的重大决心。

伴随着我国政府对环境保护工作的不断重视、环境管制力度的逐步增强和环境保护规制的日益完善,我国的环境资源会计理论与实务研究也获得了阶段式发展。在国际上,对环境资源会计(也称绿色会计)问题的研究最早可追溯到20世纪70年代。以Beams的《控制污染的社会成本转换研究》和Malin的《污染的会计问题》为代表,环境资源会计研究揭开了序幕(朱学义,1999)。我国的环境资源会计研究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会计学者对西方国家环境会计研究成果的学习、借鉴和引进,联合国国际会计和报告标准政府间专家工作组等国际机构或组织,对环境会计标准的重视与讨论也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我国环境会计的理论研究与实践。2001年中国会计学会成立环境会计专业委员会(2008年更名为环境资源会计专业委员会),标志着环境资源会计成为我国会计学者的重要研究领域。2010年以前,我国的环境资源会计研究主要聚焦于环境资源会计体系框架构建和环境资源会计信息披露等基础问题的研究,包括环境资源会计的本质与特征、微观层面与宏观层面的环境资源会计体系、环境资源会计的确认与计量、环境资源会计报告与信息披露的具体方式等(唐国平等,2012)。2010年以后,随着我国政府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更加重视以及环境治理与生态保护政策的进一步刚性化,环境资源会计研究领域除环境资源会计基础理论研究外,在环境资源信息披露、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企业环保投融资、企业环境成本管控以及环境资源审计等方面,取得了大量具有中国特色的研究成果。

基于此,本文系统梳理了我国2010—2020年有关环境资源会计研究的主要文献,对这一时期环境资源会计领域的研究和发展成果进行了总结,以期为该领域的进一步发展提供借鉴或参考。

二、环境资源会计的理论框架

(一)环境资源会计的目标与假设。环境资源会计目标是环境资源活动最终希冀达成的结果,是引导环境资源会计活动的宗旨,一定程度上决定了环境资源会计理论的选择和发展,也为环境资源会计实务指明了方向。总体上看,多数学者倾向于借鉴财务会计目标的“决策有用观”和“受托责任观”思维方式来阐释环境资源会计的目标,认为环境资源会计在于反映、控制和改善环境资源,实现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最优化,从而实现反映受托环境责任的履行情况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决策有用信息的目的。从微观层面来看,环境资源会计的目标在于促使企业降低环境资源成本,创造绿色利润,并为利益相关者提供信息(朱远东等,2019);从宏观层面来看,环境资源会计的目标在于反映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环境资源开发利用状况,继而为政府决策和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杨世忠等,2010)。

然而,环境资源会计的特殊性决定了传统财务会计的四大假设已经难以满足环境资源确认、计量与报告的要求,因此,在继承传统会计假设基础上,学者普遍依据环境资源的特性将“多级主体”“持续管控”“社会责任”等作为环境资源会计核算与报告假设的基础。首先,由于环境资源的地理区域管理属性以及环境资源全民所有的产权属性,环境资源会计的主体应当从单一企业拓展至以各级政府、居民、企业和金融机构为代表的多层次责任主体(杨世忠等,2010;陈艳利等,2015)。其次,环境资源具有永续存在的特征,在这一前提下,会计主体可以持续不断地存在并对环境资源发挥管控作用(杨世忠等,2010)。再次,企业的环境资源会计受托责任不仅仅包括经济效益而且包括环境效益,企业的发展应注重经济效益、环境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同步最优,这样才能体现企业的社会责任理念(顾署生,2013)。

(二)环境资源会计计量。整体而言,环境资源计量方法及其运用仍不够成熟,很多计量方法要么技术复杂,实施难度和成本较高,企业难以完全运用(徐泓、余立峰,2013),要么过分依赖估值技术,计算结果的可靠性难以得到有效保障。在计量属性方面,鉴于环境资源(如森林覆盖率、空气质量、土壤肥沃度等)难以完全用货币来进行计量,即使采用货币计量也难以准确反映其使用价值,因而环境资源会计可采用货币计量和非货币计量(实物计量、文字说明等)相结合的计量方式,而且,历史成本和重置成本等不同计量属性并用,可以更好地适应环境资源会计的核算要求。也有学者认为,生态治理与经济问题的复杂性使其无法单独依靠一门学科实现完整解释,跨学科研究对于生态环境问题的解决具有重要意义。要在充分考虑“环境成本”基础上,对传统的微观层面的企业会计收益计算模式“利润=收入-费用”平衡公式加以改进,形成绿色利润的新企业会计计量模式“绿色利润=综合收益-(费用+环境成本)”,以此解决人为破坏环境的野蛮行径造成对生态文明的冲突(袁广达,2018)。

在计量方法运用上,可以依据其自身特征将环境资源进行适当分类,并采用适宜的计量方法。比如,将环境资源划分为自然资源和与环境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两部分。对于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水资源、森林资源和海洋资源等自然资源,采用机会成本法、使用者成本法、边际成本法和公允价值计量法等进行计量,而对于与环境活动有关的经济活动,再将其分为环境开发维护及使用成本、环境资源收益和价值补偿过程两大类,并采用作业成本法、生命周期成本法、恢复费用法和维护成本法等进行计量(朱远东等,2019)。有学者将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价值计量方法区分为以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为基础的价值计量方法和以维护成本为基础的价值计量方法,前者包括生态系统服务功能价值法、生态效益等价分析法、市场价值法、替代市场法、假想市场法和环境重置成本法,而后者包括防护费用法、恢复费用法、机会成本法、生态足迹法和能值分析法等(周一虹等,2020)。

三、环境资源会计的信息披露

环境资源会计的研究起源于环境信息的披露。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行为动机主要存在两种理论解释:一是自愿披露理论,它强调企业自愿披露环境信息的目的在于向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传递决策有用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从而提升企业业绩和价值;二是社会——政治理论,它强调企业披露环境信息不仅是为了满足股东需要,也是为了响应社会和公众需求,减轻企业的合法性压力(Clarkson et al.,2008;周守华等,2012)。最近十年来,国内关于环境资源会计信息披露方面的研究主要是从实证角度检验企业环境信息披露的驱动因素与经济后果。

(一)环境信息披露的驱动因素。一是企业特征因素。股权结构安排、内部控制、机构投资者持股、董事会特征等公司治理因素会显著影响企业的代理水平,从而影响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和披露质量。同时,企业的财务状况和环境绩效也是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水平的重要因素。一般而言,企业的盈利水平越高、成长能力越强、环境绩效越好,公司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也就越高,质量越能得到保障(沈洪涛等,2014;崔也光等,2016;张亨溢等,2019)。此外,高管特征也会影响企业环境信息披露,如管理层持股和管理层能力有助于提升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黄珺等,2012;李虹等,2018),高管的性别、年龄、任期和教育水平等对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张国清等,2016)。二是制度建设因素。环境问题的外部性决定了在不完美的资本市场中仅依靠市场力量难以保障环境治理的有效投入,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也无法得到充分供给。良好的制度建设(尤其是政府规制)可以通过政治压力和合法性压力迫使企业提高环保投入,增强环境信息披露质量。已有文献分别从绿色金融政策(杨熠等,2011)、分税制改革、“新环保法”实施等角度揭示了制度建设对环境信息披露的重要性。此外,传统文化等非正式制度不仅可以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水平,还与正式制度存在互补效应(毕茜等,2015)。三是外部压力因素。与制度刚性化约束不同,社会舆论、社会声誉和卖空机制等带来的软约束也能通过外部压力途径而影响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新闻媒体、微博、博客等作为社会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从而强化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与质量。但上市公司环境信息披露质量主要受媒体报道倾向性的影响,而媒体报道的数量对其影响较弱。此外,我国资本市场卖空管制的放松作为市场监督机制的重要补充,可以有效抑制内部人的机会主义行为,增强大股东监督动机,从而提高企业环境信息披露质量(郑建明等,2017)。

(二)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主要涉及企业价值和融资约束。在对企业价值方面,环境信息披露可以降低企业信息不对称,通过资本成本效应和预期现金流效应而提高企业价值(任力等,2017;王丽萍等,2020)。环境信息披露也可能暴露公司更多的环境风险(蔡佳楠等,2018),引发投资者对公司正常经营和财务绩效的担忧,从而降低企业价值(吕备和李亚男,2020)。也有学者认为,环境信息披露只是微弱地影响到了投资者的信心和决策,环境信息披露与企业市场价值存在弱正相关关系,对公司价值的影响在短期内难以得到显著体现(唐国平等,2011)。在融资约束方面,首先是对股权融资成本的影响。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可以降低信息不对称,减少公司环保风险的不确定性(罗党论等,2014),展现公司的环保绩效和未来发展前景,增强投资者信心(吴红军等,2017),从而降低公司的权益融资成本(吴红军,2014),并且这一关系受到行业监管法律、政府环境规制、媒体监督和外部治理机制等因素的影响(叶陈刚等,2015)。其次,环境信息披露还会对债务融资成本和银行借款产生影响。环境信息披露在降低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同时,也帮助企业获得了更多的银行借款。但也有学者发现,环境信息会暴露公司更多的环境风险,引发债权人对公司正常经营和还本付息的担忧,从而显著负向影响了企业的借款规模。还有一些学者从投资效率等角度检验了环境信息披露的经济后果。研究发现,环境信息披露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投资不足,但对过度投资的影响并不显著(张平淡等,2020);环境信息披露可以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和代理冲突,从而提升了企业研发投入产出效率。环境信息披露还会影响企业出口,它不仅能促进企业的出口决策和出口规模,还有助于提升企业出口国内附加值率(杨烨等,2020)。

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其编制

2013年11月,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创造性地提出了“探索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对领导干部实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从此,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其编制问题便成为会计以及经济学界的热门话题。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都还处于探索、试点阶段。有学者认为,我国应根据行业类型,在保证各部门之间资源数据准确的基础上,将社会各部门对涉及国计民生各个方面的资源管理责任分部门落实,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工作(耿建新等,2020)。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及其编制是一个全新的领域。就目前来看,我国学者主要就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目标、理论基础、要素确认与计量以及报表体系等问题展开了研究。

(一)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目标。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基本目标可以归结为两个方面,一是为了“摸清家底”,便于管理者(如政府)全面了解我国自然资源的存量及其变动的实际情况;二是为了“问责”,便于以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建立领导干部离任审计制度,从而真正确立生态保护的问责机制(黄溶冰等,2015;耿建新等,2016)。从国家治理层面来看,编制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是国家宏观治理的客观需要。因为它有利于完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推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由“管理”向“治理”转变,是我国加快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战略(陈艳利等,2015)。也有学者认为,自然资产资产负债表的目标在于反映自然资源权益主体资源管理和生态环境公共受托责任履行情况(肖序等,2015;陈红等,2016)。

(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理论基础。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的理论依据包括会计学理论、产权经济学理论、环境资源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等。比如,陈艳利等(2015)从必要性、可行性、制约性和目标性四个层面,详细论述了可持续发展理论、绿色GDP理论、环境会计理论、自然资源价值理论、产权理论、官员离任审计与政府绩效管理理论、国家治理理论等作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依据的理由;方恺、朱优蓉(2019)从学科分类的角度,认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理论基础是会计学理论、经济学理论和资源环境科学理论;杨世忠、谭振华(2020)从资源实物量和价值量核算的角度,认为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涉及资源理论、环境经济核算理论、环境会计理论、资源会计理论、资源环境估值定价理论和产权理论等。

(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要素确认及其计量。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主要包括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负债和自然资源权益(自然资源净资产)三类要素,且符合“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负债=自然资源权益”会计等式的客观要求。自然资源资产是指由国家或政府通过过去的法定授权或让渡所有权形成的,预期能给各权益主体带来经济效益或生态效益的自然资源(陈艳利等,2015;肖序等,2015),或者是在开发利用自然资源过程中能给权益主体带来经济流入的经济事项(杨世忠、谭振华,2020)。自然资源资产的确认应满足三个条件,即产权主体确定、预期能给权益主体带来经济利益流入以及可计量性。在确认范围上,自然资源资产主要包括土地资源、矿产资源、森林资源、水资源、海洋资源、气候资源等六类资源。其中,有学者着手从具体的资源品类入手,探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耿建新(2020)研究了河北省水资源税试点制度及与水资源经济核算相关的国际、国内标准与澳大利亚的做法,尝试提出了基于水资源税制度的要素确认和核算实践方法。自然资源负债的概念尚存在较大争议。基于资源过度消耗角度,自然资源负债是权益主体对自然资源过度消耗、使用而产生的环境“负债”或现时义务(高敏雪,2016)。而基于资源价值补偿角度,自然资源负债是权益主体在过去环境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不当行为导致的现有自然资源的净损失以及为弥补该损失而付出的价值补偿(张友棠等,2014;陈艳利等,2015)。还有学者认为,自然资源负债是与负债、环境负债大相径庭的一种概念,现阶段还难以很好地界定自然资源负债概念(耿建新等,2015、2016)。自然资源负债的确认也应满足如下三个条件,即责任主体确定、与环境资源活动相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出权益主体以及可计量性。其核算内容主要包括让渡自然资源使用权、经营权等过程中政府应付补贴款项,自然资源过度耗减时未来修复过程中应付过度损失成本,自然资源质量下降时对自然资源环境和生态系统的破坏而造成的应付环境治理成本(肖序等,2015)。自然资源权益指自然资源资产扣除自然资源负债后可由自然资源权益主体拥有或可支配的相关资源的剩余权益(朱婷,2017;杨世忠等,2020),也就是“自然资源资产-自然资源负债=自然资源权益”。自然资源种类繁多,性质各异,传统的货币计量方法已经难以满足自然资源资产的计量要求。因而学者们普遍认为自然资源资产应采用实物计量和价值计量相结合的计量方式,必要时还可采取相应的文字说明(张友棠等,2014;陈艳利等,2015;肖序等,2015)。计量属性也应灵活选择历史成本、重置成本、可变现净值、现值和公允价值等。自然资源负债的计量与自然资源资产存在差异。自然资源负债一般应选择现值或公允价值计量,并在实物计量的基础上,采用市场价格法计量自然资源负债(陈艳利等,2015)。

(四)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体系结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主要涉及报表内容、报表体系和列报形式等。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可以采取嵌入式报表、独立式报表和合并式报表等模式来编制(罗莎,2014)。但对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构建结构中应包含的内容尚存在分歧。有的学者主张只编制一张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或资产平衡表(耿建新等,2015;姚霖,2017),而另一些学者认为应编制包括实物量表和价值量表的两类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封志明等,2014;乔晓楠等,2015)。较多的学者倾向于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应该是包括从实物计量到价值计量的一系列报表。比如,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应包括自然资源综合实物核算表、自然资源资产质量表、自然资源价值核算表、自然资源资产汇总核算表、自然资源负债表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简表等六大核心报表(肖序等,2015)。朱婷等(2017)强调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体系应包括自然资源存量表、自然资源流量表、自然资源实物量表与价值量综合核算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和自然资源净资产表等。对特定自然资源的资产负债表编制的框架设计与细节也有研究成果,如森林资源、石油资源、土地资源、能源和矿产资源等(柏连玉,2015;柴雪蕊等,2016)。耿建新等(2020)认为,我国要在推广水资源税制度的同时,大力推动水资源综合经济核算,使水资源税征管工作和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互相促进、相得益彰,以尽早实现对我国自然资源的合理、科学统计和核算。以上探索试图从代表性资源的资产负债表编制过渡到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再上升至国家层面的资产负债表,为推进我国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的编制与体系构建提供了有益的借鉴。

五、环境资源保护的投融资行为

(一)“绿色”融资。企业是环境污染的主体,理应也是环境治理的主力军,但现实情况却是企业的环保投资严重不足。一方面是因为相较传统的经济项目投资,环保投资外部性强、风险大、见效慢,导致企业缺乏绿色投资的动力(唐国平等,2013);另一方面是金融市场发展不完善,信息不对称问题严重,企业的环保投资活动难以获得市场资金的支持与青睐(Soundarrajan and Vivek,2016;朱俊明等,2020)。为此,我国政府通过构建绿色金融体系,利用金融资源优化配置以推动我国社会经济的绿色发展。2015年至2020年,我国出台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标志着我国绿色金融体系的初步建立。理论上看,绿色金融的发展一方面会加大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信贷难度和声誉风险,另一方面会通过绿色股票、绿色债券、绿色基金等金融产品创新缓解企业的融资约束,降低环境治理风险(Allet and Hudon,2015;王康仕等,2019),从而影响企业的绿色投融资和价值提升。在绿色投融资方面,现有研究表明,绿色金融政策可以降低企业的融资约束和投资风险,从而促进企业的绿色投资水平。绿色信贷政策通过对绿色企业和“两高”企业债务融资成本的影响,可以抑制“两高”企业发展,而促进了绿色企业发展(连莉莉,2015)。绿色信贷水平显著促进了环保企业技术创新水平,并且这种效应在融资约束企业更为明显,说明绿色金融发展对企业投资具有显著影响,其能够通过缓解债务期限错配问题而促进企业投资,也会通过限制融资的方式抑制污染企业投资,不过这种抑制效应主要存在于民营污染企业(王康仕等,2019)。在企业价值方面,研究发现绿色金融发展可以促进企业价值提升。绿色证券发行对企业股价在短期内产生了显著的正向效应,也可以通过提升个股投资者情绪和降低融资成本而提高企业自身价值。但也有学者认为绿色金融发展并没有发挥预期作用。绿色基金的投资表现显著低于市场平均水平,未能体现“绿色优势”。绿色与传统债券发行对公司股票收益率均无显著影响(朱俊明等,2020)。

(二)企业环保投资。环保投资是企业参与环境治理、履行社会责任最直接的方式。与传统的经济项目投资相比,短期内环保投资的成本或费用远高于投资收益,导致企业往往缺乏环保投资的意愿。但从长期来看,环保投资能够帮助企业规避环境诉讼风险,建立长期竞争优势,从而提升企业的成长能力和市场价值(李维安等,2019),最终为企业带来更积极的经济绩效(Tang et al.,2018)。因此,出于可持续发展的考虑,企业也可能会主动进行环保投资。现有研究主要讨论了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因素和经济后果。(1)影响因素方面。学者主要关注了公司特征因素和制度因素对企业环保投资行为的影响。在公司特征因素方面,公司治理理论认为,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的核心,良好的董事会运作可以抑制管理层的短视行为,提高公司投资效率。因此,董事会规模越大,公司的环保投资规模就越高(姜锡明等,2015)。同时,公司股东和管理层对经济项目逐利动机,使得他们对环保投资表现出较弱的积极性,甚至是存在合谋倾向,第一大股东持股比例和管理层持股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显著负相关(唐国平等,2013;姜锡明等,2015)。国有企业与民营企业在经营目标、社会责任和资源禀赋等方面的差异,使得两类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也存在明显区别,国有企业往往会比民营企业进行更多的环保投资(唐国平等,2013)。此外,高管个人经历、高管政治网络、企业业绩期望和内控制度等都会对企业环保投资产生显著影响(李强等,2016;宋铁波等,2017;裘益政等,2017;苑泽明等,2019)。在制度因素方面,现有研究主要考察了正式制度即环境规制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其中,大部分研究关注了传统的命令控制型环境规制的影响,认为政府环境规制会增加企业的合法性压力和违规风险,迫使企业进行更多的环保投资,并从环境税征收、环境法院设立、新环保法实施、环保处罚等角度给出了经验证据(Zhang et al.,2019;毕茜等,2016;崔广慧等,2019)。部分研究考察了排污权交易机制和碳排放权交易机制等市场激励型环境规制的作用,发现了类似的结论(胡应得,2012;王为东等,2020)。但唐国平等(2013)发现,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之间并不是简单的线性关系,而是呈现出显著的U型关系,即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规模之间存在着“门槛效应”。鉴于环境规制手段大部分时候需要依靠地方政府去具体执行实施,地方政府的环保动机显得尤为重要。因此,很多学者把地方官员的政治晋升动机纳入到了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投资的研究框架,认为地方官员为获得政治晋升会采取更严格的环境规制政策,从而影响到企业的环保投资行为(张琦等,2019;罗宏等,2019)。还有少数学者探究了非正式制度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胡珺等(2017)发现高管的家乡认同会显著提高企业的环保投资规模,王云等(2017)、杨柳等(2018)则分别考察了媒体关注和公众参与对企业环保投资的影响。(2)经济后果方面。目前国内关于环保投资经济后果的研究尚欠深度,主要聚焦于其对企业价值和融资能力的影响(唐国平等,2020)。研究发现,环保投资会对企业价值或财务绩效产生积极作用(唐国平等,2018),但这种效应存在一定的时滞性,且需要环保投资规模达到一定程度(陈琪,2014;莫磊等,2017)。随着环保投入的增加,企业价值先减少后增加,即环保投入与企业价值呈U型曲线关系(唐勇军等,2019)。融资能力上,企业进行环保投资有助于提高企业融资能力(马亚丽,2014)。环保投资规模与股权融资成本之间呈U型曲线关系,且环境规制强化了二者之间的曲线关系(李虹等,2016)。少数学者研究了企业环保投资对环境信息披露和环保产业发展的影响,发现环保投资可以增强企业的环境信息披露水平,并通过“需求效应”和“技术效应”推动环保产业的发展(杜雯翠,2013;李强等,2015)。

六、企业环境成本的管控

(一)环境成本管理的内涵。我国环境成本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环境成本的内涵不清晰(徐泓等,2013)。ISAR和IFAC各自界定了环境成本的内涵与边界,如后者主张将环境成本分为环保材料购置成本、无效外泄物处理成本、预防成本、环保研发费用和或有负债五部分。我国学者认为,环境成本是商品生产过程中造成环境污染而付出的代价,包括资源开采利用、回收处理等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以及处理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所需的费用(柯树林等,2020)。环境成本包括其发生过程的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阶段中与环境支出相关的成本或费用(徐泓等,2013)。环境成本管理的构成要素包括环境成本预测、核算、信息披露和控制等(高潇逸等,2016),其核心是环境成本的确认和控制,并据此制定相关的环境决策(袁广达,2020)。

(二)环境成本管理方法。环境成本管理方法主要涉及环境成本计量和环境成本控制。环境成本的不确定决定了环境成本计量只能采用估值技术,环境成本计量模式满足可靠性即可(徐泓等,2013)。目前的环境成本计量方法主要包括作业成本法、全部成本法、投入产出法、物质流成本法、清洁生产成本法、寿命周期成本法、社会责任成本法、内部环境成本和外部环境成本等方法。其中,常用的主要是作业成本法、全部成本法和寿命周期成本法(袁广达,2020)。作业成本法由于计算结果准确和更注重对成本的控制,因而在环境成本管理中得到广泛采用(张晓涛,2016)。环境成本控制的目的是在达到环境规制和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下,实现经济效应和环境效应的最优化以及利润和环境保护的双赢。根据环境成本的产生过程采用不同的控制方法,在环境成本产生前采用超前控制法,在环境成本产生过程中采用事中控制法,在环境成本产生后采用事后控制法。但我国环境成本管理研究起步较晚,环境控制理论和环境控制方法发展还不完善,存在环境成本控制模式单一、控制水平不高、控制体系不健全、信息披露不足和注重末端治理等问题(柴源源,2019;马自俊,2020)。为此,诸多学者尝试从不同角度探索并完善环境成本控制模式。

基于生态经济发展模式,可以从企业产品生命周期成本管理、作业成本管理、物质流成本核算、实施环境成本控制的激励评价机制等四个方面来具体实施环境成本的战略控制。基于循环经济发展模式,通过提高自然资源初始价格和污染物排放成本、增强环境成本信息披露、开征环境保护税等途径来改进企业的环境成本控制模式。利用资源价值流分析工具PDCA循环管理工具,搭建燃煤发电厂环境成本控制模式。此外,部分学者在分析企业环境成本控制现状的基础上,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

(三)环境绩效评价方法。环境绩效评价方法主要包括平衡计分卡(BSC)和绿色经济增加值(GEVA)等方法。我国学者对企业环境绩效评估平衡计分卡的构建方法进行了初步探索(刘婷,2008;张茂华等,2008)。将企业环境绩效的评价内容结合平衡计分卡的四个维度,细化为事前、事中和事后三个方面,建立一个企业环境绩效平衡计分卡框架(宋子义等,2010)。在平衡计分卡基础上增加环境要素考核,采用“BSC+E模型”,拓展了平衡计分卡在环境绩效评价中的应用(张本越等,2017)。经过不断探索,平衡计分卡被广泛应用于水泥企业、煤炭企业和水环境项目等的环境绩效评价中。绿色经济增加值(GEVA)是将企业的环境效益和环境成本纳入传统的EVA指标体系的成果。但由于难以准确获取和计量环境收益与环境成本数据(郑立群等,2009),绿色经济增加值在实际应用中尚存在诸多缺陷。许多学者尝试将GEVA和BSC相结合,以进一步完善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如张永红等(2018)以平衡计分卡为基本框架,并引入GEVA指标,基于BSC与GEVA为煤层气企业构建环境绩效评价指标体系提供了思路和框架。王秋霞(2019)构建了一个基于EVA与BSC相结合的资源型企业环境绩效评价体系的框架。

七、环境资源的审计活动

(一)环境审计的本质。环境审计最初起源于企业内部审计,但由于环境保护的行政化和环境投入的公益性(徐薇,2015),逐渐形成了以政府审计为主体、内部审计为基础、社会审计参与的一种监督框架(谢志华等,2016)。目前国内对环境审计本质的认识还不一致,但主要包括“监督鉴证论”和“环境管理论”两派观点(耿建新、杨雨滋,2020)。监督鉴证论认为环境审计是一种与资源环境相关的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环境审计对政府和企事业单位有关资源开发、环境保护的管理及经济活动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性所进行的监督、评价或鉴证(王淡浓,2011)。环境管理论则强调环境审计是一种环境管理工具和手段。环境审计本质上是一种控制和创新领导干部政府环境行为的工具,旨在通过控制和管理领导干部的环境行为而保护生态环境(牛鸿斌等,2011)。

(二)环境审计的目标与内容。环境审计的目标在于审查评价受托者的环境责任履行的合法性、合规性和绩效性,并为自然资源的有效使用和生态环境的更好保护提供改进建议(谢志华等,2016)。也有学者将环境审计的目标区分为具体目标和最终目标。环境审计内容与环境审计目标直接相关。环境审计的内容既可以包括与环境资源治理有关的资金运用、政策法规、管理责任和项目运行,也可以包括对环保资金筹集、使用和管理的审计以及对环保投资项目的审计等内容(刘达朱等,2002)。有学者认为,政府环境审计的内容具有宏微融合性,宏观审计内容涉及相关法律法规执行、环保协议履行、自然资源使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等方面,而微观审计内容包括环境管理系统的健全性和有效性、生产经营活动涉及的环境影响及其处理等方面(谢志华等,2016)。

(三)环境审计现状与意义。我国环境审计起步较晚,相关的制度设计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经验也相对不足,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但近年来随着国家对环境保护的重视,环境审计的发展也取得了长足进展。环境审计在促进我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特别是我国的政府环境审计已经在“三河三湖”治理、重点防护栏建设工程监督等方面取得了一定成效(骆良彬等,2019)。政府审计不仅改善了地方环境绩效(曾昌礼等,2018),也改善了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水平和披露质量,促进了企业环境责任信息披露责任的履行(蔡春等,2019)。在环境治理方面,政府环境审计发挥了揭示功能、抵御功能和预防功能,从而大大改善了企业环境绩效(于连超等,2020)。与此同时,我国的环境审计工作还存在审计人员素质与能力亟待提升、环境审计立法层次不高、法律空白较多、审计覆盖率低、环境绩效审计开展不足以及环境审计信息披露不足等诸多问题。

(四)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立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度,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又出台了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方案》。因此,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成为重要研究领域。已有文献主要对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内涵、主体与客体、目标和意义、审计方法、理论基础和逻辑机理等进行了深入探讨(蔡春等,2014;李博英和等,2016;耿建新等,2020)。比如,蔡春、毕铭悦(2014)认为,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是环境审计与经济责任审计深度融合的一种审计模式,是对领导干部政绩考评机制与方式的创新,对加快生态文明制度建设和推进国家治理能力与体系的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还有文献讨论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存在的问题与挑战以及相应的改进策略(钱水祥,2016;李四能,2020)。实证研究方面,学者从不同视角探讨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经济后果。已有文献考察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环境治理的影响,发现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不仅提高了地方政府的环境治理效率,也促进了企业的环保投资,最终改善了地方(企业)环境绩效(黄溶冰等,2020)。还有文献关注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企业融资成本的影响。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实施会提高重污染、资源型企业的权益资本成本,但政治关联可以弱化这种影响(全进等,2018)。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提高了债权人对企业风险的评估,进而提高了企业的融资成本,降低了融资规模。此外,也有学者研究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对企业盈余管理、税收规避和股价波动等的影响(刘文军等,2018;蒋秋菊等,2019;贺宝成等,2019)。

八、总结及展望

近十年来,我国环境资源会计研究随着国家治理目标与战略的调整或转型开始步入深度研究阶段,尤其是在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等信息披露、绿色金融政策与环保投入及其绩效、政府环境规制与企业环保措施落实及其相应的环境成本管控、政府官员自然资源资产责任追究及相关的离任审计制度等方面,取得了一系列具有重要理论价值与现实指导意义的研究成果。然而,在相关文献的梳理过程中,也发现还存在一些问题或难题尚未得到有效解决,需要学术界与实务界进一步深入探讨。

(一)环境资源会计信息披露过程中的计量问题,特别是计量单位和计量属性如何选择。在会计的“起源”阶段,实物量是会计的主要甚至唯一计量方式,而货币计量或者价值计量纯粹是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产物”。自然资源的特性是否决定了环境资源会计应该采用“价值量——实物量”双重甚至多重计量单位?值得深入研究。

(二)环境资源会计信息披露方式问题。已有研究更多的是局限于用会计的传统思维去认知环境资源信息披露(如环境会计报告)模式,这不利于实现环境资源会计自身所确定的最终目标。如何将环境资源会计信息披露方式问题的研究置于我国的生态文明体制建设、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确立以及我国国家治理现代化等大背景下去思考,如何着力构建我国宏观层面环境资源保护与生态环境治理所需要的综合性信息披露体系或机制,如何促进我国碳排放权交易制度等一系列环境规制的实施或落地,应该成为环境资源会计信息披露模式研究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企业主体环境治理的会计机制与效率问题。谁污染,谁治理,是环境保护的基本原则。在既定的外部环境规制下,企业提升环境治理效果必须建立起与企业长远发展目标相适应的环保投融资机制,这涉及到企业的外部融资(绿色金融)政策、企业环保投资策略及其效率评价、企业环境成本管控及其有效性、企业环境绩效评价等一系列重大问题的研究。

(四)以自然资源资产责任离任审计为核心的环境资源审计体系构建与实施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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