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慧玲
(江西财经大学,南昌 33006)
在“互联网+”和大数据时代,数据已然成为数据产业发展的符号代表,成为平台企业保持和提高生态平台市场竞争优势的重要资源。但受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立法缺失的制约,并且数据行业规则并不成熟,[1]腾讯与抖音的数据纠纷、新浪微博与脉脉的数据之争、淘宝与美景公司的纠纷,无不透露出市场竞争的混乱。目前,我国缺失关于企业数据权利保护的法律规范,企业数据的内涵边界、内容、权属等均存在很大争议。
学术界对数据权益保护的研究成果众多,但大多集中在对个人数据的法律保护上,而对企业数据权益保护的研究却相之甚少,也大都从企业数据财产性权利保护以及分类保护的角度来进行研究,[2]始终未达成共识。总之,在为数据产业崛起和数据市场自由竞争营造开放宽松的环境中,如何实现企业数据权益保护与数据自由交换流通的平衡,是我国司法领域不得不面临的难题。
数据经济的核心是对信息进行开发、生产、理解和交换。企业数据产生的过程是从简单的原始信息(包括个人数据)经过收集、处理和合并,形成具有经济价值的企业数据,再进行应用或交易。根据披露程度的不同,企业数据可分为公开数据、半公开数据和非公开数据。根据生产方式的不同,企业数据可分为原始数据和衍生数据。原始数据是平台收集和存储的可商用的数据信息,是一种个人数据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