官隆清
(西南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重庆 401120)
在“博彩”一词中,“博”即赌博,“彩”即彩券、彩票。《布莱克法律词典》将“博彩”解释为:为赢取奖品而以有价值的物品,特别是金钱,做出的冒险性行为。《辞海》中“博彩”指赌博、摸彩、抽奖等活动。概括而言,博彩包括以下3 个要素:①参与者以有价值的东西或金钱作为赌注;②寄希望于赢得有价值的奖品或金钱;③输赢结果具有不确定性。
早在我国殷商时期就已出现“陆博”或“博戏”等活动,但“博彩”一词的使用肇始于1982年澳门立法会通过的《核准在本地区经营幸运博彩之批给的法律制度》,其中将该词解释为:“其结果系不可预计,且纯粹依靠运气,可被称为幸运博彩。”[1]我国内地法律意义上的“博彩”并非幸运博彩(幸运博彩被认为是赌博,为法律法规所禁止),而是由国家体育总局中国体育彩票管理中心发行的体育彩票,以及由中国福利彩票发行中心发行的福利彩票。
作为博彩业的分支,体育博彩已有近百年发展历史。准确理解“体育博彩”,需厘清“体育赌博”“体育彩票”“体育博彩”三者间的关联与差异。
体育赌博是通过对某一竞技体育赛事的结果做出判断或推测,以财产或其他权益作为筹码,从而得到正负回报的行为。其本质虽与赌博无异,但较之于以投机为主且不拘形式的传统赌博,体育赌博更注重理性的分析,投注人赖于对体育赛事相关大数据的分析或对赛事的了解,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风险因子,提高结果的可预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