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担保公司项目经理项目尽调应注意的问题

2021-11-23 05:08梁晓红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现代经济信息 2021年9期
关键词:法定代表项目经理账款

梁晓红 山西省融资再担保集团有限公司

一、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真实婚姻状况

项目尽调过程中,担保公司项目经理要通过合作机构、申保企业内部人员或家庭现场查看等多种手段,多方面了解申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股东的真实婚姻状况及婚姻状况的稳定情况。该因素在一定程度上会对申保企业持续正常经营造成难以预估的影响。核心内容是要了解其是否离婚,有无婚外家庭,有无因生育、购房、债务等问题制造假离婚,避免其通过假离婚的方式逃废债务或为将来转移资产提供便利。

举例:某企业法定代表人在法定婚姻之外,与第三人另立家庭生育子女,从而引发了两个家庭之间的矛盾,导致公司不能正常经营,贷款到期时,公司和股东未能及时筹资还贷,导致担保公司承担担保责任。

二、申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子女及其他紧密关联家庭成员状况

目前,不少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会将子女送到国外读书、工作等。虽然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但受限于户籍管理制度,此类人群仍可持有我国居民身份证等,无法准确知道其国籍。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在项目尽调过程中,应尽量收集、落实此类信息,避免因保证人国籍问题而产生法院文书无法有效送达等问题,影响风险项目的诉讼追偿。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在项目尽调时,应尽量多地了解申保企业法定代表、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的家庭成员状况,特别是成年子女的相关信息,重点为其国籍、职业、婚姻状况、是否参与企业经营管理等。特别是针对那些轻资产类的申保企业,由于缺少可抵质押的财产,反担保措施大多设置为个人保证等纯信用模式。适度将申保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的成年子女列为保证人,一方面基于司法失信及限高措施的影响,对借款人的心理造成一定压力,为了不影响子女前程,积极筹资还款;另一方面避免借款人在出现风险时将大量资产转移给子女,逃废债务。

举例:某担保公司担保代偿项目的核心保证人为香港人,法院基于其特殊身份,送达时不能只在国内发行的人民法院报上进行公告,而需要在大陆以外发行的刊物上进行公告登载,送达时间也较中国大陆公民更长,直接影响诉讼的推进。

三、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特殊身份信息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在项目尽调过程中,要注意了解申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股东是否为国家公职人员,是否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特殊身份。担保业务的反担保措施中将此类人员设置为保证人,在担保业务风险处置中,担保公司可以通过向其所在单位、人大、政协等递交反映失信情况材料的方式,共同督促其履行法律义务。

四、申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核心股东有无不良嗜好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在与申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核心股东等人的接触中,要通过面对面交流、企业内部人员沟通、企业合作单位、当地监管机构等渠道,尽可能多地了解其信用情况、生活习惯、业余爱好,是否有不良嗜好,如吸毒、赌博、从事民间借贷等。通过了解上述人员的生活习惯、业余爱好,可以从侧面了解其交往的社会圈子,分析其是否有不良嗜好,一方面分析其短期筹资能力的大小,另一方面判断因其个人因素影响申保企业持续正常经营,甚至发生偿债风险的可能性。

五、申保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和核心股东涉及行政处罚、诉讼、限高、被执行等信息

目前,企查查、天眼查、启信宝、中国裁判文书网等查询平台,均可查询到与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股东等有关的工商登记信息、司法公告、法律诉讼、失信信息、被执行信息、行政处罚、严重违法、欠税公告、股权出质、知识产权出质等信息。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借助这些查询平台,多方信息比对分析,对于存在问题的报告应予以高度关注,与申保企业相关人员沟通了解问题发生的真实原因,分析其解释是否合理。

要重点关注其对外担保情况,了解担保的真实原因,是双方互保、还是实质为共用贷款资金等其他原因,这些都会对申保企业将来按时还款造成影响。诉讼情况应重点关注其诉讼身份(原告或被告)、判决情况、是否上诉或再审、执行情况(包括:司法执行、司法和解、撤诉等),收集最终节点的第三方书面资料。若诉讼未完毕,被判定为被告,则有被查封、败诉后被执行的风险,担保公司应谨慎考虑,不予提供担保支持。

六、申保企业拟提供的抵质押物相关

(一)完整收集抵质押物资料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对申保企业拟提供的抵质押物应进行全面的考察分析,完整收集抵质押物的相关资料。如房产、设备、土地使用权等应查看权利证书及购买时购买付款凭据原件、取得发票收据原件,包括但不限于企业取得资产的相关合同、房产建设的规划及审批手续等,留存复印件并加盖申保企业公章;现场查看抵质押物准确座落位置及使用情况,确认系自用还是出租,并拍照留下影像资料,并做好留痕工作;必要时应至房产、土地所在地登记部门现场进行权属的核对。

(二)抵质押物的抵押价值确定

在抵质押物价值认定时,担保公司项目经理除听取申保企业的介绍外,还应该充分考虑抵质押物的取得价格、房产土地座落位置、已完成的建筑成本、变现难易程度等多种因素,通过当地权属部门或者相关专家了解该抵质押物大概的市场价值、交易活跃程度,要避免低价高估,虚增抵质押物担保能力。另一方面,有些县城房产市场交易活跃度较弱,即使担保公司能够依照司法程序启动抵质押物的拍卖,流拍的可能性也极大,导致抵押物最终只能以物抵债,过户到担保公司名下,加重担保公司不良资产处置难度。

举例:某担保公司X 企业代偿项目的核心反担保措施为抵押县城一块商住用地,X 企业将相关全部投入成本都摊入土地价格,担保业务办理时对该土地使用权抵押价值估价100 万元/亩。当担保公司代偿后进行抵押物查封时,在当地土地管理部门了解到该宗土地市场价格仅为40 万/亩,X 企业的估价中大部分是其用高利率民间融资进行的投资成本,两者之间的差额导致担保公司的代偿债权难以全部收回。

(三)抵质押物法律手续办理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在抵质押物法律手续的办理过程中,要重点关注抵质押物所有权人是否为本人签署相关合同,是否为本人亲自办理抵质押物的法律登记手续。要严格依照登记部门的要求,在工作时间内,抵质押双方在相关登记部门办理抵质押登记手续。担保公司项目经理不得随意委托第三方办理相关手续,更不得委托申保企业的工作人员代为办理(注销登记除外)。若抵质押物所有权人本人无法亲自到场办理,必须出具具有法律效力且被登记部门认可的授权委托书。抵质押登记证书必须由担保公司项目经理或经担保公司同意的受托人从登记部门领出,不得通过非正常渠道领取,避免出现假证或违规操作,增加将来诉讼追偿的法律阻碍。

(四)关注抵押人与申保企业之间的关系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要关注抵押人与申保企业之间的关系,抵押人是否是申保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股东及其家庭成员、亲属关系以外的无关联第三人;需要了解为何抵押人愿意提供抵押物,抵押人与申保企业之间是否存在共同使用资金的情况等。充分掌握这些信息,并在后期担保风险的处置过程能够有效利用,就会对担保公司代偿项目的清收起到推动作用。

七、应收账款质押方面

目前,在不少担保公司的反担保措施中会设置申保企业的应收账款质押,通常操作是应收账款一揽子全部质押。质押人为申保企业,质押权人为担保公司,大多时候受各种因素影响,应收账款相对方很难作为合同的第三方进行应收账款的确权。该种操作模式有利也有弊。有利的是,应收账款范围广泛,立案后在司法配合下,可以尽可能大范围地向相对方送达协执通知;不利的是,现在司法查控日趋严格,对没有明确应收账款相对方的情况下执行难度极其巨大。法院要求提供应收账款双方近期签订的合同及财务报表,有时还需出具应收账款相对方书面确认债权的函。如无法提供上述资料,则需大海捞针般地实地核实该应收账款是否真实存在后,才能送达协执通知,执行进度极为缓慢,且耗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现实中基本做不到。

担保公司项目经理在设置应收账款质押作为反担保措施时,要将重点放在应收账款的质量上,除关注金额外,还需关注应收账款相对方的支付能力,是否具有国企或外资背景,与质押方是否存在债权债务可抵消的情形等,尽可能选择可签署三方协议的应收账款相对方;若三方协议难以签署,建议收集应收账款相对方出具的应收账款金额确认函,取得时点上第三方确认的书面资料,并将有关的合同收集完备。在项目担保期间,重点关注应收账款变动情况,及时收集新的合同等资料,以利用应收账款质押执行时。

国办发〔2019〕6 号文件中提出的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规范政府性融资担保基金运作,坚守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的准公共定位,弥补市场不足,降低担保服务门槛,优先为贷款信用记录和有效抵质押品不足但产品有市场、项目有前景、技术有竞争力的小微企业和“三农”主体融资提供担保增信。着力缓解小微企业、“三农”等普惠领域融资难、融资贵,聚焦“六稳”、聚力“六保”,促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为服务实体经济提供重要支撑和有力保障。

要持久发挥政府性融资担保公司“放大器”、“稳定器”的作用,就必须不断提高担保业务风险控制水平。作为担保公司风险把控第一关,项目经理要不断学习担保专业知识,提高担保业务水平,强化对申保企业情况的分析研判能力,特别是非财务因素,把好担保业务入口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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