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晶
《中国共产党第十九届中央委员会第五次全体会议公报》提出,到2035年所要基本实现的社会主义现代化远景目标之一,是要建设体育强国以提高国民素质和社会文明程度、增强国家文化软实力。体育强国的建设不只是在竞技体育中取得更多、范围更广的优异成绩,更应该是全国人民在共享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成果中对提高身体素质在内的国民素质的积极追求。其中,体育社会组织是公众获得体育活动的重要途径与载体,是促进我国体育法治建设的重要力量,在体育强国建设中可以发挥愈加基础、积极的作用。如何培育体育社会组织,使其在我国体育强国建设中发挥作用,是当前亟须研究的时代课题。
严格来说,我国法律中并未明确规定体育社会组织的概念。关于体育社会组织的文字表达出现在我国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等法律文件中,而对体育社会组织的概念进行明确规定的是地方规范性文件。如:江苏省体育局和江苏省体育总会印发的《进一步加强体育社会组织建设的指导意见》中明确提出了体育社会组织的概念,即体育社会组织是指以从事和发展体育为目的,在政府、市场、社会之间发挥管理、服务、协调、监督等作用的公民自治组织,在促进体育行政管理与体育自治有效衔接、转变体育发展方式、构建多元化公共体育服务体系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