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沐阳
(南京审计大学 江苏南京 211815)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国际和国内市场正面临着日益严峻的竞争形势,企业应当如何避免形成公司僵局引起了广泛的讨论。公司法(2018)修改后,规定股东可以申请用司法解散公司的方式解决公司僵局。基于此,笔者从多元主体的角度对如何解决公司僵局问题进行研究,探讨公司僵局的成因以及如何降低形成公司僵局的概率,以期为企业发展提供建议。
公司僵局这一术语在我国立法中还没有明确界定。《布莱克法律辞典》认为公司僵局是指在封闭持股公司中出现的,由于公司的控制结构允许一个或者多个不同意公司某些方面政策的股东派别阻止公司的正常运作所致的僵持状态;赵旭东(2016)把公司僵局类比作电脑死机,表明了主机决策失灵其他一切运营活动都将瘫痪的情况。在这样的情形下,决策无法有效执行,公司很有可能无法正常经营。
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林某诉凯莱公司、戴某等公司解散纠纷案为例,凯莱公司由林某和戴某投资设立,是经营鞋、服装店和运动品牌商铺的公司,两股东各占50%的股权。随着股东林某与戴某之间的矛盾逐渐加深,林某因要求收购戴某股权而被戴某拒绝向法院提起诉讼,并申请司法解散凯莱公司。虽然戴某愿意以公平合理的价格收购林某股权,同时保证林某能拿到应得的投资收益,但林某拒绝了戴某的请求仍然坚持解散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