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祝小娟 王伟洪 黄俊波 东莞海事局
作为航运大国,2019年我国港口货物吞吐量127.17亿吨,累计同比增长8.3%,其中沿海港口外贸原油进口量4.6亿吨,同比增长9.1%;作为港口运输主载体,仅2019上半年造船完工1996万载重吨。相比之下,航道建设却相对受制,从2015年起则一直维持在12.7万公里。因此船舶数量、尺度均大幅增加而导致航道通航密度日益增大,使得船舶发生水上溢油污染事故的风险不断攀升。
目前我国已加入《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赔偿责任公约1992年议定书》(CLC1992)和《2001年国际燃油污染损害民事责任公约》,作为缔约国,相关船舶有义务按照国际公约的要求投保油污强制险。
国内立法层面,在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述国际公约的基础上,2010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实施办法》(下称《办法》)—第2、9条规定“在我国管辖海域内航行的载运油类物质的船舶和1000总吨以上载运非油类物质的船舶,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投保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或者取得其他财务保证”“向海事管理机构申办相应《船舶油污损害民事责任保险证书》(下称《证书》)”。
《办法》生效十年来,对哪些船舶需要申办相应的油污证书在业内还存在争议,目前主要是存在几个问题没有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