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136)
党的十九大报告强调:“严格保护耕地,扩大轮作休耕试点,健全耕地草原森林河流湖泊休养生息制度,建立市场化、多元化生态补偿机制。”由此可见,耕地保护工作已成为生态文明战略部署的重要组成内容,引入私法化的生态补偿制度已经成为耕地保护补偿机制改革的趋势。目前农民由此应承担的耕地保护义务却无明确的私法调整。耕地权利者往往忽视耕地的生态功能,从长远角度看,这一法律规范的缺失将导致耕地的最大价值无法发挥出来,进而削弱现有法律对农民耕地权益的保障力。因此,要想筑牢耕地资源有效保护法治底线,应以“显化耕地生态功能”和“完善耕地生态补偿法律规范”为立足点,建立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
关于耕地保护生态补偿机制建设研究,是以生态文明和依法治国战略理念为指引、为保护耕地的生态系统功能、对相应主体奖惩的机制建设研究。耕地作为一种特殊的生态系统,其所蕴含的生态系统服务价值巨大。基于法学视角,可将该机制解读为利用法律的规范性和科学性,明确耕地利益相关者的法律关系和法律行为,对保护耕地生态资源的保护者和增加耕地生态效益的贡献者用经济手段进行补偿[1]3,对损害耕地生态系统的破坏者用法律手段进行惩罚,以实现保护耕地数量、质量与生态环境的三重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