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经济垄断问题研究及监管建议

2021-11-23 21:25罗天娅
活力 2021年7期
关键词:反垄断监管用户

罗天娅

(福建师范大学经济学院,福州 350108)

引 言

平台型企业汇集大量离散信息。当前,平台经济在发展过程中尤为突出的问题是平台经济的垄断,比如,强制搭售、“二选一”等。垄断不利于平台经济健康发展,损害商家与消费者利益。近年来,政府逐渐加强了反垄断监管,包括斜向扩张(跨界)、排他性协议(如“二选一”)等特殊竞争策略和竞价排名等定价策略的规范与约束。在我国大力发展数字经济的背景下,通过对平台经济垄断现象进行分析,提出平台经济监管建议,具有很强的指导意义。

一、平台经济发生垄断的情形

(一)滥用市场支配地位

当某一平台拥有足够大的市场份额和市场影响力时,滥用市场地位的情形就可能发生。比如,规定用户需要与平台签订排他性协议,规定其只能在同类型的平台中进行“二选一”。互联网行业“二选一”案例近年来屡见不鲜。360与腾讯从2010年开始就为腾讯宣称装有360软件的电脑用户不能运行QQ软件而展开了一系列的互联网大战,虽然最后以360败诉告终,但“二选一”问题早已给消费者造成很大的福利损失。无独有偶,国际搜索平台谷歌迫使其adsense相关业务客户签署协议并承诺他们不会接受竞争对手搜索引擎的广告,此条款最终被欧盟反垄断委员会认定为垄断行为。排他性协议除给社会带来不利影响外,还会造成商家和消费者的福利损失。

(二)合并或收购过度

先进入的平台企业通过各种吸引用户流量的方式将平台做大做强,会通过合并较弱市场影响力的企业来减少竞争,从而拥有较强的市场势力。滴滴打车合并快的打车、优步中国,合并后,在专车市场上滴滴专车占据了85.3 %的份额。2018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开始运用反垄断法对滴滴优步合并案进行反垄断调查。合并后的滴滴出行,从最初的司机自行抢单到平台根据算法派单,一方面,司机主动权被削弱;另一方面,用户的多种选择权也被削弱。根据平台型企业的合并或者收购事件来看,平台型企业在进行合并或者收购时,如果占据大部分的市场份额,具有垄断地位,造成经营者集中,会在一定程度上损害消费者和商家的基本利益。

(三)数据垄断

平台型企业由于拥有大量的用户流量,平台可以通过用户的相关数据信息进行技术分析,根据算法对用户进行精准营销。而平台滥用用户数据进行不正当竞争则会产生数据垄断。2020年11月,网络购物平台亚马逊滥用“大数据”,通过算法对推出新品的种类、定价及选择最优供货商进行决策,专注于销售最畅销的产品,边缘第三方卖家。用户隐私数据被平台利用来进行不正当竞争,势必对平台两端用户造成福利损失。

二、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难点

我国监管机构对平台经济现有问题,特别是可能存在的垄断情形,逐渐从审慎监管变为强监管。本文认为,平台经济的反垄断问题监管存在以下难点。

(一)相关市场的界定

平台在拥有用户流量后,若运用其市场势力,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会损害平台两端用户的福利,这样即存在平台垄断。对平台经济进行监管也要考虑其特殊性,相关市场界定通常是评判一个企业是否滥用市场支配行为的第一步。而在数字经济时代,对某一平台型企业所处的相关市场很难进行有效界定,大部分平台型企业声称自己是“科技公司”,而不是“零售公司”“打车公司”等。而且平台型企业又容易不断进行跨界扩张,因此,在平台经济中,需要根据某个平台发生垄断争议的某一个相关领域市场进行反垄断调查。

(二)具备垄断能力和滥用垄断支配地位的界定

超级大平台若在充分竞争下产生规模经济,社会福利并不一定会发生损失,但若其运用市场势力进行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就会带来垄断,从而使整个社会福利不可避免地会有损失。

传统的反垄断监管中一般运用“勒纳指数”来反映垄断势力的强弱。勒纳指数计量的是价格偏离边际成本的程度,价格越是高于边际成本,表明垄断势力越强。在平台经济中,对于平台经济的垄断势力的计量应该对两端用户的勒纳指数进行综合评价,另外还需要考虑两端用户的用户剩余和整体社会福利,不能只是单独用勒纳指数进行评判。

三、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情况

对于我国反垄断工作来说,很多传统的反垄断问题还未解决,还在逐步探索,而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这样全新且复杂的问题的出现,无疑是一个巨大挑战。但需要看到的是,世界各国在这方面的发展进程类似,所遇到的挑战也都相似,而且我国平台经济发展也位于前列,所以中国从一开始就有必要也有机会来探索这方面问题。而实际上,我国也有如下探索与行动。2019年8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关于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出,“依法查处互联网领域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限制交易、不正当竞争等违法行为,严禁平台单边签订排他性服务提供合同。保障平台经济相关市场主体公平参与市场竞争”。2021年2月发布并推行的《国务院反垄断委员会关于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集中阐释了对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基本立场及主要规则、原则,以期加强我国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监管,引导相关商家依照法律法规经营,从而促进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指南》延续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的基本分析框架,在内容上也与现在的法律法规相衔接,在很多地方都有突破与创新,及时且全面地回应了现在社会热议的问题。

四、平台经济的监管建议

为了更好地规范平台经济的发展,防止平台经济垄断问题,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提出以下建议。

(一)转变监管思路

对于平台经济的监管,应该逐渐从事后监管向事前或者事中转移。如收购合并等需先向相关监管部门备案与申请,得到批准后方可行动。在平台经济发展初期,易出现一家独大的超级平台,相关监管部门要对其保持实时关注,精准监管其所在领域的市场份额占有情况、商业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范,采用事中监管的方式,避免产生平台垄断问题。

(二)加快平台经济监管立法

从我国当前强化反垄断和防止资本无序扩张的政策背景来看,加强平台经济领域的反垄断既是自然的选择,也是必然的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颁布已经有十多年,对于新的数字经济背景,法律的一些条款也不能保持与时俱进,因此在新形势下,应该对其进行适当的修订,以使其能够更好地指导经济运行中出现的垄断问题的监管。平台经济领域反垄断的问题复杂,富有挑战性,这就要求我们从完善立法、加强执法司法,以及改进合规倡导等方面共同发力,通过维护自由公平的市场竞争秩序,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和整个经济的高质量发展。

(三)引入社会多元主体

畅通社会多元主体共治渠道,积极推进“数据治理”建设,建立健全数据分类共享机制,实现平台共治与善治,激励平台竞争与创新。

结 语

本文通过分析,概括出垄断情形主要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合并或收购过度、数据垄断等,并梳理了现阶段我国平台经济反垄断监管情况,提出要转变监管思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并且加快相关法律制度完善,给予平台经济健康发展保障,引入多元社会主体以实现“共治”与“竞争”,以期为政府监管平台垄断提供一定的参考,促进平台经济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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