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小爽
(暨南大学,广东 广州 510632)
在中国知网以“个人健康信息”为关键词,限定学科为“民商法”方向,就发表年度趋势图看,2013年之后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研究成果激增。其原因主要是国家政策的导向,2013年之后,我国就密集出台了许多政策以规范医疗领域内个人健康信息处理的乱象;并且于2016年提出“到2020年,健康医疗大数据相关政策法规、安全防护、应用标准体系不断完善,适应国情的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模式基本建立”。[1]个人健康信息保护逐渐提升,但遗憾的是,我国健康医疗大数据领域的立法推进还存在明显的滞后性,目前对健康医疗信息相关的权益没有设立专门的立法[2],针对个人健康信息保护的问题散见于我国各种法规中且一般都是简单规定,例如《精神卫生法》《护士管理办法》,《民法典· 侵权责任编》也仅对个人健康信息侵权做了一般规定。这一现象产生了两大难题:一是个人信息健康纠纷案件裁判标准不一致;二是具体侵权认定责任承担方面缺乏相应的规制。
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二审稿)》虽已公布,但仅规定了个人医疗健康信息作为个人敏感信息之一,对其处理必须具有特定的目的和充分的必要性。至于处理者在处理个人健康信息是否根据不同的目的遵循不一样的义务、当个人健康信息受到侵害应当适用什么样的侵权规则等,都亟须进一步的解释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