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依林
(墨尔本大学,澳大利亚 维多利亚州 3010)
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是审理的前提问题,且需要尽快决定,以避免给债权人和债务人造成混乱。根据国际私法或国际法的跨国破产法制度,应允许债务人预见适用控制整个程序的法律,也要关注破产案件处理的效率问题。从这个角度出发,公司母国的法律或主要资产所在地国家的法律,应该是解决此问题的一般适用法律。但是,关于“母国”的定义存在争议。公司注册的国家很容易确定,但是这样标准可能并不总是能反映跨国公司的实际情况。
许多跨国公司的注册地与其实际经营、生产、办公毫无联系,显然在这种情形下,仍选择注册地管辖和使用注册地法律是不合逻辑也并不便捷的。目前,许多地区通过设置“主要资产所在地”的概念来解决这个问题,但这同样是模糊的。除此之外,是否考虑债权人的所在国家也是未决的问题。因此不得不承认,管辖权很难被严格缩限,多国共同享有管辖权是国际法领域的常态。进一步考虑适用法律的问题,除个别国家有相关规定外,应以受理法院所在地的法律为宜。但如果该国并没有建立有效的破产系统,也没有设计相关的转致规定,那么可能因缺乏合适的使用法律而丧失管辖权。
承认和执行外国判决的问题直接影响破产程序的结果。债务人的资产可能位于受理国境外,进行处置和分配可能都需要他国法院的配合,而这需要建立在他国法院承认破产受理或宣告的有效性及认可相关司法措施的前提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