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一振
(广东商达律师事务所,广东 深圳 518038)
案情简介:2018年4月26日,经案外人彭先生转租,承租人唐先生承租了出租人张先生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村5号商铺(以下简称涉案商铺)用于经营美容美发,唐先生为此向彭先生支付转租费用12万元。2018年5月16日,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一份《商铺租赁合同》,约定实际租用期限自2018年4月27日至2019年3月12日止,租金为13000元/月,每月5日之前缴纳当月租金,水电费等另算。合同签订之时,唐先生向张先生缴纳了押金26000元作为履约保证金。2018年12月,张先生在未经过唐先生等租户的同意下,将涉案商铺及其所在整栋物业外围进行装修,预将其整栋转租给他人开设公寓,承租人唐先生认为此举导致其经营的美容美发店铺无法正常营业且遭受重大损失。双方就赔偿金额协商未果后,承租人唐先生向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1.判令出租人赔偿承租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经营损失共计60万元;2.判令出租人赔偿承租人2018年12月至2019年3月所支付的美发店员工工资32万元;3.判令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客户会员卡卡金余额150483元;4.判令出租人支付承租人已支出的商铺转租费12万元;5.判令出租人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①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2019)粤0309民初9998号民事判决书。。
举证期限内被告出租人张先生提起反讼,诉求为:1.确认出租人与承租人于2018年5月16日就位于深圳市龙华区某村商铺签署的《商铺租赁合同》于2019年3月2日解除;2.判令承租人向出租人交还租赁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