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樱楠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在互联网专车影响下,出租车行业在原本基础上,作出了进一步的计划调整。为保障出租车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营权改革工作是必要的。但是出租车行业因为经营特殊性,导致其经营权不同于实体商家可以准确分析、研究。所以,需要从法律角度审视现存制度问题,并根据出租车特性,制定相应解决方法,从而做到和平改革,让出租车行业顺利完成转型。
出租车经营者进行经营权转让、租赁等行为,都需要在商法作用下进行,导致出租车经营权具有民法与商法两部分权利特征,并且还受到公法相关规范限制。而出租车经营权具有产权性质,但是其交易却存在交易主体特定性,即受让人必须是具有行为能力,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并且要求获取出租车经营权行政许可才能正常完成经营权交易。而交易双方完成出租车经营权让渡的交易方法也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竞价拍卖,招标转让等。
概括起来,民法视角下的出租车经营权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包括变动问题和担保问题两个方面。
因为出租车经营权受到民法、商法两部法律限制,公法也会对其经营权进行规范,所以在出租车经营权变动时,会受到多部法律共同作用。从民法、商法分析出租车经营权变动,主要以转让、变更、消灭三种形式存在,都应该以《民法典• 物权编》相关规定严格执行[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