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荣娟
(中共洛阳市委党校法学与科技文化教研部,河南 洛阳 471935)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我国家庭暴力的发生率,特别是各地人民法院陆续签发人身保护令,将人身保护令案件作为独立案件进行审理,极大地彰显了人身保护令制度在家事审判改革中的重要价值。[1]2021年1月1日起,在《民法典》的保驾护航下,如何进一步完善家事审判领域的人身安全保护令制度,成为我们当下尤其需要思考的问题。
我国每年各级妇联收到的有关家庭暴力的投诉均达到4万-5万件,约占婚姻家庭类投诉的四分之一。[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规定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保护主体不仅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近亲属,也包括其他具有亲密关系的人。从性质上来看,“人身安全保护令”属于一种民事强制措施。从意义上看,该项制度的实施体现出了对《反家庭暴力法》的落实和完善,是我国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进程中的重要一步,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该制度不仅体现了我国立法“以人为本”的原则,对我们维护家庭美满、社会稳定具有重要作用,而且还能够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广泛舆论,起到教育作用,对于在全社会范围内倡导形成和谐友爱的家庭关系具有很强的适用性。
《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2020)》显示,2020年我国共审结婚姻家庭案件185万件,签发人身安全保护令200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