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伯格 (上海公安学院法律教研部)
“社群以生产实践为基础,基于社会成员和某种共同需要,以契约方式联合起来或者通过统一的意志结合起来,使他们能相互依存又分工合作地从事社会活动。”无论是“契约”还是“统一的意志”都说明了社群最核心的特征是具有共识,这个共识涵盖行为规范、心理特征、归属感和认同感等。公安机关以共同维护国家安全为实践目标,以党的领导为群体意志,各有分工地履行相关部门的行政和司法职责,根据上述定义,公安机关理论上也属于一类社群。要高效管理这样一个特殊社群,首先必须使其成为一个稳定的组织结构,才能保证重要决策在上传下达之后执行到位。除了借助高度集权的管理体制这样一个外力的手段,把控其内部成员思想治理其实更为重要,若每个成员在面对公共利益的时候都愿意让渡个体权利,就能真正实现公安队伍在思想和行动上的高度一致。然而,在实践活动中,公安个体在工作时所代表的公权力和国家意志与其作为公民个人所追求的自由意志,在同一个主体意识里是有着本质矛盾的。如何培养公安良好的自我观、增加其对公共事务的热忱是公安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议题。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本文之所以在概念限定词上使用社群主义而非集体主义,是由于社群主义承认个人利益于与集体利益的冲突,强调集体在政治上的主导作用,而集体主义认为个人利益应与集体利益相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