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佳新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A公寓“爆雷”事件在社会中引发了一系列广涉实体经济交易、互联网金融秩序的讨论。其中,因A公寓出现资金问题,并以明示方式发出预期违约通知,令矛盾转移到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业主”)面临无法如期收取租金、房屋实际承租人(以下简称“租客”)无法继续承租的交易失序。笔者试图以法教义学内在参与者的司法者视角[1],在《民法典》体系中“找法”,在多个可能适用的法律规范中确认要件事实,在不同法律规则相冲突案件下,通过实证分析规则适用同时,探索法律原则例外适用的可能性,避免“同案不同判”的结果。
在研读与A公寓经营模式高度类似的南京某公司相关判例,经终审判决案件中,终审法院判决结果各不相同,在高度类型化的案件事实下,司法裁判对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确认各不相同,主要有如下认定:
1.确认业主与南京某公司因委托合同产生代理关系,租客与“代理人”签订的委托合同直接约束业主与租客((2020)川01民终3007号文书、(2020)陕01民终2639号文书)。
2.确认业主与南京某公司成立房屋租赁关系,同时也确认租客基于业主与其委托合同关系,即使业主因其违约解除合同,也有权继续居住((2020)川01民终8772号文书)。
3.确认业主与南京某公司成立房屋租赁关系,租客基于合法转租合同享有居住权,因业主未合法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租客(次承租人)居住权因其行使占有保护请求权给予救济((2020)浙01民终5728号文书)。
4.确认业主与南京某公司签订的合同“名为委托代理合同,实为房屋租赁合同”,业主有权解除合同后请求租客搬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