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子心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人工智能是否能成为著作权的作者直接决定了其是否能享有法律权利,承担法律义务和法律责任。人工智能是否能被称之为作者是一个大范畴中的具体概念,人工智能不是传统民法意义上的作者。我国关于人工智能是否具备主体资格的研究中存在着三种观点:“新主体说”“有限法律人格说”和“权利主体说”。其中,“新主体说”认为,人工智能因为模仿了人类思考的模式而超越了物的范畴,但是其依然属于为人类服务的工具,因此,人工智能既不是物也不是人,应该赋予其一个类似于法人、非法人组织的拟制自然人的法律地位。“有限法人格说”认为,人工智能的本质是工具,其属性是为人类社会服务的,但是人工智能也有一定的自主能力,也应当赋予其法律上的人格。但是因为其承担行为后果的能力有限,所以其法律上的人格属于有限的人格。“权利主体说”指出,如今人工智能广泛用于社会的各项活动,并且逐渐展现出自身的优势,所以有些人认为机器也应该享有权利,获得权利主体的地位。
目前的人工智能不具备像人类一样的理性,所以不能成为类似于自然人的法律主体,而为其拟制法律人格其具体应用也并不会广泛,理由不足。人工智能并不是有生命的自然人,也不属于具有自己独立意志的法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