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嵩
(吉林财经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117)
最早的商产生于贸易,而最早的商法则起源于中世纪欧洲的商人法。18世纪中叶,法国率先颁布了《商事条例》,自从该条例颁布施行以后,欧洲各国纷纷设立了属于自己国家的商法。自商品经济进入中国以来,中国的经济得到了飞速的发展。随之而来的就是商品交易的大量涌现以及商事需求的不断增加,在这两种现象的“催化”下,中国的商事法律制度也在不断地演进、丰富和完善。进入21世纪以后,网络科技蓬勃发展,商事交易形式也在不断改变和创新,以往的传统商品交易逐渐向信息化、电子化和数据化方向转变。大数据的应用和电商的出现更是要求中国的商法具备解决复杂商事纠纷的能力。因此,新时期和新背景下需要的商法,无论是从法律的具体内容上还是整体协调的体系制度上,都应该顺应时代潮流,符合人民需求,切实解决商事纠纷,维护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凸显时代特点并且具有先进性。
就立法工作而言,中国面临着两个选择: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在中国现有的法律部门中,民法和商法是有着密切联系的二者。民法中有关于商主体和部分商行为的规定,而商法中也闪现着民法原则的光辉。有很多学者认为可以将民法视为一般法,继而将商法视为特别法。可一旦细究其根本,这个说法也是经不起推敲的。如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已经实施,是否编纂独立的《商法典》成了学者们热议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