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金鹏
(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安徽 合肥 230011)
近些年,在商事活动中公司法定代表人发生越权担保的案例不在少数,部分案件在司法实践中被判定为合同有效,部分案件中则被判定为合同无效。那么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的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呢?答案得视具体情况而定。2021年3月31日《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以下简称《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公布。《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中关于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合同是否有效并未明确规定,但却以问题为指导,规定了不同情形下公司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的限额,并解释了关于合同效力认定有效与否的情况。研究《民法典》视野下法定代表人越权担保效力对司法实践中合理的判定合同效力有着重要的意义。
《民法典》第五百零四条规定,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该条规定解释了《民法典》视野下法定代表人越权签署合同的合同有效力问题。从规定解释来看,合同是否有效取决于对越权行为的认定以及相对人对越权行为的认知。简言之,越权担保合同认定的有效性与否的划定为相对人善意或不为善意两类[1]。实际上,法定代表人超越公司章程对代表人越权性行为,以及超越经营范围发生的越权性行为,二者在本质上存在差异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