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红旭
(河南开瑞律师事务所,河南 漯河 462300)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金融行业大力发展,民间借贷相应而生,促进了经济发展的同时,也带来了一定的问题。由于民间借贷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还不够完善,导致当前对民间借贷合同缺乏完善的法律保障,容易引发合同纠纷。2015年施行的民间借贷司法解释中,详细规定了我国民间借贷的法律适用,不少学者也开始对其中涉及的条款内容进行研究,为民间借贷法律适用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但有关我国民间借贷合同法律适用的民商区分研究内容还比较少,还需进一步加强,以为相应裁判规则标准的制定提供可靠的参考依据。
有学者认为民间借贷有三大类型:第一种是放贷型借贷,指的是出借人发放高利贷;第二种是集资型借贷,指的是借款人用高息来引诱更多人向其借款,满足集资需求;第三种是充分合意型借贷,指的是当事人合意的高息借款。基本上,这一定义能够有效概括民间借贷,但是仍有两种民间借贷形式被排除在外:一种是自然人之间,不以营利为目的,没有利息或是利息较低的借贷行为,常见于亲友关系中;另一种是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资金融通行为[1]。
为确定民间借贷民事区分判断标准,则先要弄清楚民商区分判断标准。在不断的探索过程中,应当总结改革开放以来的经验,针对我国实际情况,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商法理论体系,明确商事关系的判断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