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 凯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上海 201821)
目的解释起源于英国的除弊规则,为消除和弥补成文法的混乱、漏洞,法官必须考虑到法条文本背后所隐含的立法原意,并且设法去弥补立法者所欲规定而未规定的法律漏洞。由于判例法的缺陷和不足,原本以判例法为主要判案依据的英国出现越来越多的成文法,文本含义与立法者所要表达的法律目的存在间隙的现象越来越显现,目的解释方法逐渐成为一种重要的解释方法。哈特关于“任何车辆禁止进入公园”的例子,经典地阐释了何为目的解释。摩托车、汽车是“车辆”的核心含义,其规范的对象与立法者原意是一致的,但是“车辆”一词是否包含自行车、残疾人专用车、甚至溜冰鞋?如果不包含,那么法官就不能机械地适用该条规则的文本含义,因此运用自由裁量对文本进行创造性地界定,以重新确定文本规范的内容和范围是必要的。
目的解释作为一种法律解释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一定的积极作用。尤其在适用法律文本中出现含义不明确,按照文义解释可能出现不正义的结果,或存在多种含义时,目的解释通过探求目的的途径,对于明晰法律规范含义有着重要的意义。然而,目的解释是以牺牲法的安定性为代价,追求个案公平正义的解释方法。其本身有着很强的主观性,容易成为法官恣意的“挡板”,破坏法治。所以,目的解释方法应用的科学性和合理性极为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