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文政
(湖南株洲市委党校,湖南 株洲 412000)
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分子立功制度,从刑法司法解释条文划分,可以分为检举揭发立功行为、提供线索立功行为、阻止其他犯罪立功行为、协助抓捕立功行为、其他立功行为等五类。从立功表现与犯罪行为的关联性划分,可以分为告言立功表现和折罪立功表现。前四类立功,表现为提供预防、侦破、抓捕犯罪分子信息提供行为,为告言立功。第五类其他立功行为,表现为以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舍己救人、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形式的,认定为法定立功情节,为折罪立功。中国最典型的折罪立功代表就是李某某死刑案。他在看守所发明的“无刷电励磁电机”获得第五届中国专利发明博览会金奖、云南省优秀发明创造一等奖。李某某被授予发明专利后死刑改判死缓,后又改判17年有期[1]。折罪立功在刑事执行中有法可依,但在刑事审判中,现有刑法实务是持不确定态度的。作者以发明创造为视角分析,对贡献折罪的被告人折罪立功制度做重新审视,从而弥补立功制度的缺陷和不足。
《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告人是指在刑事审判阶段对涉嫌犯罪的当事人在法律上的称谓;审判完成判决文书生效后的执行阶段,涉嫌犯罪的当事人被称为罪犯。本文所探讨的仅仅是被告人立功制度。由于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在审判阶段之前,故当然包括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