迟威娜
(延边职业技术学院,吉林 延吉 133000)
伴随着我国不断发展与进步,社会阶层当中不同的人之间的关系也变得更加复杂多样,这也直接导致了行政工作处理起来更加复杂多样,而个人化事务慢慢成为行政事务处理的主要部分,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变得更加具有多样性,其所需要承担的责任与义务也变得更加丰富。代履行的实质意义就是间接进行代替执行事务,这一制度在行政处理事务当中占据了很重要的部分。在代履行法律当中,引入了“第三人”作为履行义务之人,这项法律也在行政处理代履行事务中占据了非常大的分量。
所谓“代履行”指的就是义务责任人不根据法律的规定执行义务,并且该义务又可以选择由他人代为履行时,行政事务所就可以自主选择没有与之利益关系的“第三人”代为履行,并且需要向义务责任人收取一定的资金去协助“第三人”履行义务。
1.行政事务所和义务责任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在目前我国正式颁布的《行政强制法》当中已经进行了严格的规定,如果行政人员符合“代履行”的要求和条件,行政事务所就会被选择代履行或者也就是可以自由选择与第三人之间无任何利益相互关系的“第三人”来进行代履行[1]。在一个行政事务所被进行了替代执照之后,所产生的直接后果便被直接地影响到了其他行政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