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彦霖
(湖南科技大学法律与公共管理学院,湖南 湘潭 411100)
2018年3月《监察法》的发布、2018年10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的发布以及2021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诉讼法》的最新解释的发布,是中国法学界关注的焦点所在,时至今日,相关的文章、报道以及评论已是非常之多。从基础性的概念涵义,到进一步的衔接分析,再到更进一步的断层分析以及解决路径分析,这些都是需要加以明确的[1]。《刑事诉讼法》与《监察法》顾名思义,两者是不同的法律规定,自然有着不同的适用范围,那么要想研究两者之间的衔接现状与存在问题,需要明确两者各自的应用范围是什么。
1.《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
《刑事诉讼法》是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刑事诉讼法》的外延可以分为大、中、小三个范围,即三个不同的概念集合。最大范围的《刑事诉讼法》是指从立案开始,到执行结束的一切有关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大陆法系一般采用这种观点。例如,德国《刑事诉讼法》认为广义的刑事诉讼可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狭义的刑事诉讼即审判过程;第二阶段是一般性地对判决执行的监督即狭义的刑罚执行;第三阶段是自由刑的执行即以个案方式进行的执行。我国学界的通说基本是采用最大范围的广义的刑事诉讼概念。
2.《监察法》的适用范围
我国的《监察法》主要是适用于监督公职人员的工作,调查职务违法等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反腐工作的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