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云端
(沈阳师范大学,辽宁 沈阳 110034)
人工智能生成物作为人工智能的成果,是发展人工智能的目的和利益之一,随着科学技术不断发展,人工智能会更为智能和自主,其利益保护诉求更为突出,其生成物的版权问题会越来越紧迫。而人工智能作为科技领域发展的重点和需要抢夺的制高点,需要加强保护,促进其创新与发展。
在某互联网公司侵犯著作权案一中,我国司法实践对于人工智能生成内容的版权性是承认的态度,法院认为涉案文章是在原告的主持之下由其团队运用人工智能软件完成的作品,并且文章整体内容能够体现原告对于文章所需要展现的需求和意图,所以法院认定此文章属于法人作品。经查明,此软件是由该公司所开发的,涉案软件是由此软件所撰写完成的;软件所写文章能够体现出该公司研发团队整体的智力成果,即便文章不是由此公司中一个或多个员工参与完成,实际上还是由原告的主创团队所设定好的个性化设计所决定的。并且原告在文章中也进行了合理署名,如果将软件所生成文章的过程视为软件自身的创作过程,即将软件本身看作文章的创作主体,这显然是不符合常理的。综合上述,可以认同法院认为此作品为法人作品的观点,原告为本案中的适格主体。此案件的判决对此类案件给出了开创性的答案,第一次以法律判决的形式认定AI生成的作品具有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