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 捷
(江西理工大学文法学院 江西 赣州 341000)
光污染属于日常生活中随处可见,又常常被忽视的污染。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人们已经逐步意识到光污染的危害、光污染防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对于高发态势的光污染侵权行为,公民最终会通过诉讼来解决。我国现在并没有光污染相关法律规定及界定标准,司法实践中对于如何认定光污染侵权产生了分歧,对损害赔偿以及举证责任没有达成统一的标准,在光污染侵权的案件中,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推定,能快速理清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对于维护当事人的权益有着重要意义。[1]在运用日常经验法则推定的过程中具有极大的不确定性,法官处置不当容易引发公众对于裁判的合理性产生的争议,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事实推定。
王晓东及三位重庆九龙坡区某小区的业主居住的小区与被告公司经营的购物中心相隔一条公路,购物中心安装有巨型LED显示屏,屏幕的强光直射原告所在的住宅,导致小区居民受到影响。小区的业主多次投诉,被告并未整改。故原告四人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停止污染环境的行为。
被告辩称,原告无证据表明被告存在光污染行为,且被告安装LED显示屏得到行政部门监督审批同意,且根据行政部门的要求播放公益广告。播放造成侵权责任应该是政府部门,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