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淑美
(淄博市周村区萌水镇人民政府,山东 淄博 255318)
我国作为农业大国,主要的农村资源就是土地资源,因此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中土地承包合同居多。随着改革不断深化,部分村集体企业逐渐转变为现代化公司,其中,从事农产品、海产品等生产的更是如此。这些企业通过承包土地开展业务,在经营过程中需要向村委定期缴纳租赁费。农村集体经济合同的种类较为多样,这些合同对村集体经济来说具有比较关键的影响,直接关系到村集体经济的利益,因此需要明确村集体经济的合同类型,这样才能进行高效的合同清理。
土地具有不同的类型,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的土地主要是土地一类,基本上都是集体留存的机动地。对于农村集体经济来说,只有土地一类能够进行承包,对于个人的土地要进行严格的区别对待。一般情况下,集体留存的机动地承包年限为3~5年;而个人农户的土地流转期限参照相应的法律规定确定。土地承包法对各类土地的承包期限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农村集体经济合同中最为常见的承包就是林果地,林果地的生长周期较长,经济效益获得的过程十分缓慢,因此要通过一定的承包期限鼓励承包方投入生产,让承包户能够大力发展农业经济。另外,此类土地的承包方一般还享受优先承包权与续约权,这对于稳定农村集体经济的发展也能起到一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