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宁华
(沈阳工业大学文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870)
1999年我国开始进入互联网时代,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发展,给我们网络消费者带来福利的同时,也伴随着出现侵害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的事件,而且是愈演愈烈的趋势。一则数据显示,因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泄露所带来的损失,平均每人133元,而一年的经济损失达到900多亿,从这则数据可以看出,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已刻不容缓。其实在中国人民大学首次举行的“隐私、个人信息与数据前沿论坛”,就成立了中国个人信息保护与数据治理30人论坛,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也在进行中,关于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全世界都在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法律保护。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随着互联网技术的迅猛发展如今的消费者与传统的消费者的概念有所区别。针对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我们可以进行推判,即“消费者利用网络为生活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进而留下的直接或者间接的相关信息”。
由于传统文化与立法文化的差异,世界各国对“个人信息”使用不同的法律语言进行表述,“个人隐私”是美国对其称谓,强调个人信息是一种隐私,对隐私进行法律保护。“个人数据”是欧盟采取的法律术语,是有关人员的信息和特定个体相关的物质情况。日本则采取“个人信息”的称谓,日本的《个人信息保护法》规定,个人信息是指自然人的私人信息,如姓名、年龄及其他能与他人相识别的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