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 超
(中国人民大学,北京 100872)
自值班律师制度试点实施以来,关于值班律师角色定位的学术探讨一直没有停止过。[1]从当前立法趋势看,充实值班律师的各项诉讼权利将成为下一阶段完善值班律师制度的主要方向。①2019年10月24日,“两高三部”颁行的《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第十二条第二款明确值班律师在审查起诉阶段享有阅卷权和会见权;2021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三条也明确了值班律师在审判阶段享有阅卷权。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全面实行的背景下,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都曾对值班律师制度寄予很高期望,希望该制度能够为被追诉人提供有效的法律帮助,从而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然而,从实施效果来看,尽管值班律师已经成为参与认罪认罚案件的律师类型的“主力军”,但是这种“参与”形式化严重。[2]值班律师不能、不愿深入参与案件并提供有效法律帮助,甚至蜕变为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合法性的见证人和背书者。[3]值班律师制度应然性与实然性之间存在的显著反差触发了学术界的新一轮反思:值班律师制度是否能够担负起保障认罪认罚案件正当性的重任?应沿着何种方向完善该制度?本文认为,值班律师制度是对传统法律援助制度的发展与补充,辅助性、无偿性、公益性是其本质特征,为被追诉人提供必要限度的法律帮助是其能力上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