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文殊
(中国政法大学,北京 100037)
特许经营可以理解为政府或者政府部门依照竞争性程序选定社会资本后,对项目的经营进行的许可。特许经营协议可以解释为政府就社会资本参与项目全过程进行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约定。
发改委特许经营办法认可的PPP合作方式包括但不限于股权收购、经营权特别许可等,并对其产生的协议解释为行政协议,但又在发布的合同指南上强调其纠纷的解决为民事合同的诉讼、仲裁和调解。
特许经营协议是一个特殊的民事合同或还是带有合同属性的行政授权文件一直未有明确的定义,对于其产生的问题和纠纷在实际操作中,含法院在内的各方对采用行政手段还是民事途径解决一直也存有不小争议,为此曾提出了行政合同的概念。
笔者认为,特许经营协议作为国家利用公权力行使社会职能的延伸,对吸纳资本参与社会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建设运营,提高公共服务质量和效率有着重要意义,与其通过提出行政合同概念,将行政行为和民事行为混杂并进行规范,明确其是由行政法调整还是由民法调整,不如从特许经营协议的本身出发,将其理解为“行政”和“合同”,通过“化整为零”将其拆分为经营授权和经营协议,将特许经营行为理解为作为公权力代表的政府方将自身的权力授予一个法人或者组织,并以普通民事主体的身份签订一份平等互利、等价有偿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