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雁强
(广东日升律师事务所,广东 惠州 516211)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工作、生活节奏日益变快,对工作和生活所处的环境也提出了进一步的要求。居住环境是城市建设发展的最直观体现,改造城市居住环境不仅有助于城市功能的提升,还能有效改善城市发展不平衡、建设土地资源稀缺的问题,并为城市的发展带来一定的促进。当前的城市改造中涉及较多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之间的取舍,其实施包含若干法律问题,如不能及时对这些法律展开分析和解决,则会对城市的发展形成阻碍。因而当前展开城市改造中法律问题的分析、探究具有较高的实际意义。
为了推动城市化的发展,城市改造政策在各个城市中开始逐步推行。城市“三旧”改造最早于2006年在广东试行,改造的第一年首先对佛山市的禅城区进行老城区改造,并提出了相关的改造办法(《关于加快物业发展提高现代化中心城区建设水平的办法》)[1]。第二年禅城区的改造已经初见成效,地方政府决定按照禅城区的改造经验将改造工作拓展到整个市,使佛山市的城市化发展向更全面的方向挺进。《佛山市人民政府对于推进旧镇旧厂房旧村居改造的决定》的提出,标志着“三旧”改造的政策正式成形,随着国家政策的扶持和地方政府的不断努力,广东省的“三旧”改造已为城市规划用地实现了显著的扩增,大大提高了城市土地资源的使用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