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宏萍
(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浙江 杭州 310014)
民事诉讼中,诉讼主体地位通常为原告、被告与第三人。夫妻一方擅自将夫妻共有财产赠与婚外情第三人的案件中,如何列明妻子、丈夫、婚外情第三人三者的诉讼地位?
笔者代理的案件中,因忠诚方(妻子)顾及与赠与方(丈夫)多年情感,并渴望与试图挽回感情,起诉时忠诚方执意不让笔者将丈夫列为诉讼参与人,故诉状中只有妻子(原告)与“小三”(被告)。后,笔者在诉讼过程中只能遵法官之意,而将赠与方(丈夫)追加为案件的第三人。
笔者认为,从忠诚方委托起诉的诉讼策略考虑,无论赠与方是否“认同”忠诚方起诉受赠方,都不应将赠与方列为案件的原告,而宜将赠与方与受赠方同列明为被告,次将赠与方列为第三人。
若赠与方单独以自己名义起诉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单独作为原告则将面临被直接驳回起诉的可能。法院通常认为该“赠与行为”有悖社会公德而无效,而给付原因系维持不正当的男女关系,故赠与方不得请求返还,并以构成“不法原因”给付为由驳回赠与方的请求;也有部分法院认为法律不予保护违背社会公德的赠与行为,并以不属于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为由驳回起诉。除此之外,一旦赠与方作为单独原告起诉被驳回后,甚至还可能导致日后忠诚方再起诉时被驳回的风险。
若赠与方与忠诚方共同作为原告起诉受赠方返还赠与财产,较易使裁判者产生赠与方未付出任何代价而获得“性利益”,导致裁判者为“惩戒”赠与方,而不利于实现全额返还赠与财产的诉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