冷和平
(1.沧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河北 沧州 061001;2.河北衡泰律师事务所,河北 沧州 061001)
辩护制度的目的是保障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发生。律师在刑事诉讼中应当依据法律和事实,与控诉方形成对抗,并对指控的罪名提出独立的辩护观点。如何形成有效的辩护观点并使法官兼听则明,最终做出公正裁判,成为每位刑事辩护律师应当研究的课题,笔者试图通过运用认识论,在查阅案卷、会见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调查了案情等过程中逐步形成辩护的基本观点。
(一)律师介入刑案最早是在侦查阶段,依法接受委托后要及时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罪名,会见是律师了解案情形成辩护观点的重要途径。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会见前律师应对会见中可能出现的各种复杂和意外情况进行预判,制作会见提纲,避免遗漏关键问题。同时,在会见中要注重把握案件关键事实和情节,认真细致地了解案件涉及的专业知识或行业规则,特别是技术层面的问题,因为犯罪嫌疑人可能是案件涉及领域的专家,有利于在技术层面提出辩护观点。
(二)律师要在会见中自觉运用全面辩证的观点,对立统一规律是唯物辩证法最根本的规律,也是我们认识和改造世界的根本原则。律师通过会见犯罪嫌疑人要整体把握案件情况,切忌只见树木不见森林,发问时要等犯罪嫌疑人陈述完毕再继续发问,不能一边听一边问,这样才能了解案件全貌,在心中理清思路,在听的同时将有疑问的地方记录下来,以便在发问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