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皖娜
(广东环球经纬律师事务所,广东 广州 510335)
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我国正在大力推进法治建设。在法治化建设不断发展的过程中,以审判制度为核心的诉讼改革制度成了当前司法改革的重点。在传统的司法制度中,律师一直处在从属地位,不能保证辩护工作的效率与质量。在诉讼案件中的律师刑事辩护,法院还没有完全对其进行认可,刑事案件之中辩护会对案件产生什么样的影响还有待商榷。文章从刑事案件出发,根据当前刑事案件诉讼的相关制度,对于司法改革的措施进行了探讨。
以审判为中心就是推进诉讼制度改革的前提[1]。第一,在进行刑事诉讼的过程中需要注重审判的重要性,因为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提起诉讼就被认为开始了审判,审判的中心地位在刑事诉讼中是毋庸置疑的。第二,在进行刑事案件诉讼的时候,需要将审前程序、审判程序以及审后程序相结合,尤其需要注重审前程序与审判程序相结合,在实行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职能时坚持以审判为中心,起诉与侦查需要服务于审判环节。第三,实行以审判为中心的重点是保证审判的实质性。《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需要保证庭审在查明真相、认定证据、保护诉讼、公正判决中发挥决定性的作用。《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意见》中也指出需要确保诉讼证据能在法庭中进行出示,在法庭中要保证案件需要被查明,在法庭中发表控辩的意见,在法庭中需要形成判决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