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春松
(山东九齐律师事务所,山东 烟台 264000)
高空抛物是社会发展城市化高度集中后,社会居民道德素质和法律思维落后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社会陋习。
2019年11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涉高空抛物的相关司法解释,即司法解释《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最高院的司法解释规定中明确了故意高空抛物的犯罪嫌疑人,依照刑法相关规定,根据高考抛物情节的轻重程度对犯罪嫌疑人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等罪名论处,并同时可以追究高空抛物关涉的物业服务单位的连带责任。
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即禁止任何情形的高空抛物。对于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其他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民事侵权责任;同时依法连带高空抛物关涉的物业服务单位的连带赔偿责任。
高空抛物是一种非常危险的社会陋习,对生活中日渐增多的高空抛物行为事件,立法者以科学创新立法态度,全面立法高空抛物填补了立法空白。对于高空抛物的实施者,轻者据民法典追究当事人及物业服务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重者据刑法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并高空抛物人和物业服务单位的民事侵权责任[1]。
对于故意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