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颖康
(珠海市公安局斗门分局,广东 珠海 519100)
在现代互联网的发展背景下,P2P网贷呈现出势如破竹的发展态势,近些年社会上因为P2P网贷而滋生的犯罪事件却更加严重,成为影响社会治安、导致民众经济安全的重要不良因素。P2P网贷犯罪具有强社会危害性、大覆盖广度等问题,已经成为社会金融安全治理的重要内容。司法已经针对P2P网贷问题给予迫切关注,但是司法介入是有尺度的,在P2P网贷中不仅要合理地给予新事物滋生的沃土,还需要对其良莠情况展开详细的辨别。
我国出台的法律规章制度和金融法律体系主要包含有《证券法》和《商业银行法》,在这些法律规章制度中,已经十分明确地针对非法吸收社会公众存款的资金额度、主体以及用途作出详细的规定,若是当前基于互联网的P2P网贷平台在业务开展中没有获得相关行政部门的批准,将会导致其经营活动存在着非法性[1]。
当前社会范围内的P2P网贷平台在经营与管理中,经常性地打着高利率的口号吸纳社会资金,但是在经营活动中并未获得国家行政部门的审批,经常性地以平台为依托,向社会广泛提供债权招标活动,将社会公众闲散的存款进行吸纳。根据当前P2P网贷平台的经营企业发展情况来看,其本身因为具有较弱的资金实力,当出现风险的时候,其抵御能力不强,国家在该方面的监督与管理效果不够显著,强度不强,从而造成P2P公司在经营管理中存在着十分明显的问题,进而会严重威胁到投资人员的资金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