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 涛
(山东省济南市泉城公证处,山东 济南 250000)
2021年1月,委托人甲公司、受托人乙商业银行、借款人丙公司向我处提出公证申请,申请对其签订的《委托贷款合同》《委托贷款——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抵押合同》进行公证并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经审查,委托人甲公司委托受托人乙商业银行向借款人丙公司发放借款总额为人民币近4亿元的贷款,借款期限为1年。为确保债务的履行,借款人丙公司自愿以其某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物,向抵押权人乙商业银行提供抵押担保。为保证债务的履行,借款人/担保人丙公司自愿签署了《迳受强制执行承诺书》,做出接受公证机构赋予上述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的意思表示。经审查,受托人乙为持有金融机构许可证的商业银行,委托人甲公司为合伙企业,其执行事务合伙人为法人合伙人,借款人丙为济南某置业有限公司,由3名自然人股东投资组成。甲的对外投资事项经过了全体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丙公司的借款行为已经过全体股东的同意。公证员对各方当事人自愿办理赋强公证的合意进行了询问和确认,告知借贷各方办理赋强公证的法律意义和法律后果,审查无误后,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由此案例可以看出,委托贷款不同于自营贷款,委托贷款的审查应当比自营贷款的审查更加严格,公证员应当更加注意把握其中的风险点。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规定,委托贷款的定义,是指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贷款人(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