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达平
(海南师范大学,海南 海口 571158)
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是构成要件的客观要素,学术界针对二者的讨论大致可以归纳为两种观点,一种是客观归责属于因果关系范畴;另一种观点是客观归责属于客观构成的要件领域[1]。目前,“归因—归责”二分说框架,明确规定了因果性和归责性,但是仍存一些问题和争议。
目前,学术界普遍认为“归因和归责”二分说框架具有合理性。但是,这种框架的建立过于粗糙,没有对归因进行细致的定位与分析,甚至从某程度上说扭曲了二者的关系。鉴于此,分析和检查“归因—归责”二分框架就显得尤为重要。
目前,在“归因—归责”的二分框架中,归因与归责完全处于对立层面,这就意味着对事实的归因,只涉及事实而与评价无关,但最终讨论的结果往往还是会涉及归责层面[2]。一件事情的结果探寻是否能构成原因的成立,归根结底还是取决于事件发生的目的性。若将目的放置不同的场合,那么因果关系也会随着场域的变化而发生变化。从事实本身来看,归因绝非单纯的事实探寻,而是始终服务于归责[3]。
在事实归因过程中,法学界常常使用固定公式“非P则非Q”对原因一一假定和排除[4]。条件假定基本出发点就是一视同仁,认为所有造成结果的原因或条件的重要性都是相同的,没有任何区别。这就会导致造成结果的原因无法区别是首要因素还是次要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