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义忠
(天津益清律师事务所,天津 300193)
随着我国劳动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劳动”、“行动”作为两大核心功能要素,两者间的是否融合发展直接影响到《劳动法》的适用性[1]。现阶段,伴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转型发展,适用于新时代发展的市场化劳动关系(雇佣关系)的劳动法律体系日渐完善。但受多方面因素制约,比如产业结构调整、改革深入、市场转型等,相关研究者开始逐渐意识到劳动法律体系的不完整性对于若干基础性问题还未形成有机机制,尤其是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与规范体系构建方面更是缺乏高度认知,这也直接说明了行为理论和规范体系的严重脱节,在劳动行为关系认定方面总是存在认知偏差。另一方面,纵观各个国家的劳动法律体系,均以保障劳动主体的合法权益为最高宗旨,以规范体系为核心构成要素进行法律体系构建。基于此,从劳动法学行为理论为基本出发点,准确把控“劳动”、“行动”的逻辑关系,进而构建科学的规范体系。
不作倾斜保护是当前我国劳动法学行为的核心要素,归根结底于劳务雇佣关系在公正平等基础上进行劳务行为交换,进而形成一种大众化的法律体系,从而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劳动法参与主体的公平交换[2]。但随着社会经济的高速发展和相关产业结构不断转型升级,在劳动法学行为方面开始表现为适应性不强等现象,正是源于近代民法体系的这一制度理论,导致无法与实际保障相匹配,从某种意义上讲,现阶段各种劳务关系或行为模式很大程度上缺失公平性和保障性,且这种现象越来越突出,加重及模式化是其显著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