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明举
(中豪律师事务所,重庆 400000)
“赵律师,我和朋友合作开了一家公司,我占股30%,朋友占股70%,朋友一人兼执行董事和总经理。公司初创时,大家和和气气,现在公司已经走入正轨,且盈利能力较强,但朋友近几年给我报的公司财务报表均是亏损的,我怀疑财务报表的真实性,我可以申请查账吗?我该如何维权?”该问题在笔者多年公司业务执业生涯中经常碰到。
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公司的所有权与经营权经常发生分离已成为常态。实际未参与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小股东如何才能有效行使所有者权益,保障其获取公司信息、了解公司情况的权利,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遇到的上述咨询凸显了小股东和大股东的利益冲突。笔者认为,小股东要防止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需善用公司法赋予的知情权(或查账权)。考虑有限责任公司作为一种较为普遍的公司形式,本文讨论股东知情权的范围限于有限责任公司。考虑在现实中小股东行使知情权的对象大多侧重于通过查阅会计账簿的方式来和大股东进行博弈,本文讨论知情权的对象也限定在会计账簿的查阅权方面。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第2款的规定[1],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