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娇霞
(浙江海贸律师事务所,浙江 台州 318000)
民商事案件的审判工作需要由民商事法律调整,涉及《民法通则》《合同法》《婚姻法》《公司法》等,需要特别思考法律适用问题。民商事案件可以分为民事案件和商事案件,商事案件专指市场经济领域商事主体之间的纠纷案件,案件类型较多,情况复杂,给民商事审判工作造成一定困难。对民商事审判工作的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思考,可以更好地开展审判工作,妥善处理民商事纠纷问题,进而保证市场经济结构稳定、百姓和谐共处,为国家建设创造良好环境。
第一,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区别问题。在对涉及《合同法》商事案件进行审判的时候,经常会出现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概念混淆问题,问题成因在于对《合同法》的法律条文和概念认识不足、了解不深刻,对三者之间的关系和区别存在错误认识[1]。所以,在审判工作中首先需要弄清出合同成立、生效和有效三者的关联,并根据商事案件的缘由选择适用的法律进行审判,保证商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合同是否有效需要通过法律价值评判标准去衡量,而合同成立和生效则需要由人们对事实的判断去确定,所以合同有效和生效是两个概念,在审判工作中需要进行清晰地划分,保证审判公正、公平、正确。
第二,合同认定需要注意的问题。在民商事审判中需要特别注意合同认定问题,因为《合同法》颁布的目的就是鼓励交易,所以在审判合同纠纷案件时要以不阻碍合同交易进行为前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