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弼弘 文 晓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检察院,安徽 蚌埠 233010)
民间借贷具有自发性、隐蔽性、松散性、不规范性等特征,金融监管措施在民间借贷领域所起到的作用十分有限,催生了大量的披着合法民间借贷外衣的虚假诉讼案件。虚假诉讼妨碍司法秩序,严重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破坏社会诚信体系。因此在民事检察监督工作中如何有效甄别民间借贷类虚假诉讼案件,以达到强化对虚假诉讼预防和打击的力度,有效维护诚实守信的诉讼环境,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关切,成为检察机关目前一项重点工作。
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未依法正确行使是虚假诉讼案件形成的一个重要原因,此时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对防范与制裁虚假诉讼案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2018年修订《检察院组织法》规定对诉讼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人民检察院的职权之一。《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地将检察监督指向民事审判活动,即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民事审判权的活动。《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决定》中指出,“民事行政检察监督作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性质上是对公权力的监督,监督对象是民事审判、行政诉讼活动”。很明显,民事检察实为对民事审判权的监督,是公权(检察权)对公权(审判权)的监督。
安徽省人民检察院制发“三号检察建议”等一系列相关文件,认定实践中除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型虚假诉讼外,还大量存在一方当事人虚构事实和法律关系,以伪造证据、冒用他人身份等手段提起的虚假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