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春旦
(天水师范学院商学院,甘肃 天水 741000)
在当前信息化时代背景下,执行难问题日益突出,社会各界都在密切关注,要解决执行难问题,不能仅仅从微观角度看待问题,而是应该站在一个宏观的立场全面分析这一现象,也不能仅将问题的根源单一地归结到法院自身,而是要综合分析案件涉诉当事人的经济状况、社会信用、履约能力等因素与执行队伍专业素质以及其他社会干扰因素的影响,我们需要认识到执行工作本身的复杂性与我国执行体制之间存在的巨大差异与不可控因素。[1]解决执行难问题,需要各个法院自身的探索,也需要社会各界的支持和积极配合,让“管判,不管执”的“法律白条”与“蜀道难,难于上青天,执行难,难于攀蜀道”的说辞不再成为执行难的借口。
我国《民事诉讼法》主要是以审判程序为主的解决民事争议的法律裁决规范,旨在认定案件事实并做出实质判定,确定涉诉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但对于执行程序的规定却过于分散混乱,强制执行程序意在借助国家强制力以实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所确定的内容,是一种实现当事人之间债权债务的过程,这与审判程序具有明显差异,我国《民事诉讼法》将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混合规定在一起欠缺合理性。[2]从现实条件看,我国当前已经具备将民事执行程序从《民事诉讼法》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