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琰镔
(辽宁科技大学经济与法律学院,辽宁 鞍山 114000)
在信息技术快速革新的今天,公民个人信息价值得到了新的定义。特别是大数据技术的运用,让人们看到了公民个人信息的商业价值,从而,吸引了越来越多的商家,寄希望于此获取预期的经济效益。受利益的蛊惑,一些不法分子也开始将目光投入了公民个人信息领域。山东女大学生徐某某事件,正是由于个人教育信息泄露而遇到电信诈骗而自杀死亡,某快递公司10亿快递单信息泄露,这些事件的发生引发了社会公众对个人信息泄露的关注。虽然国家制定了一些法规保护公民个人信息,但收效不大,根本原因还是缺少刑法层面的规制,必须依靠刑法这一具有强制性的法律保障才能有效缓解国内公民个人信息危机。
从字面上来看,“个人信息”就是特定个体的相关信息,这是人格权中的一种。个人信息是个人所特有,通常能够直接或间接的识别特定的某个人。法学界关于个人信息的界定尚有不小的争议,在2017年3月《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草案)》,对个人信息做出了详细的论述:能够通过电子等特定方式进行记录,同时能够参考有关信息,特别是可以单独反映特定自然人身份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自然人的姓名、性别、生日、身份证号、电话号码、血型、住址、个人生物识别信息、爱好等[1]。由此可知,个人信息的典型特点就是可识别性,通过相关信息可以直接或间接地将特定个人识别出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