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松伟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福建 福安 355000)
“合规”这个词是由国外传入的,其英文为“compliance”,最早来源于美国的“水门事件”[1]。1973年时任美国总统的尼克松深陷“水门事件”,经调查发现其竞选团队涉嫌将贿赂资金清洗为合法政治捐款,该事件极大地打击了美国众多投资者对金融市场的信心。由此,美国国家监督机构提出了“企业合规”,主要目的在于“反洗钱合规”。
之后,美国陆续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以规范企业合规风险与犯罪量刑。而我们国内最早是在2006年明确提出“企业合规”要求,但由于国内企业发展与国外的巨大差异,其制度实施还需要很长一段时间的实践探索[2]。
笔者在中国知网用“企业合规不起诉”及相关关键词进行搜索,发现二十来篇期刊文献,最早是2015年的研究,集中在近两年内。虽然近年关于企业合规不起诉取得突破性的进展,但是其研究仍存在很大的不足,最为突出的就是研究视角的碎片化,国家制度与企业规范之间缺乏研究沟通,甚至出现内容的冲突,一些学者观点的合理性还有待进一步验证。尤其是对于如何推进企业刑事合规制度本土化?如何严格企业合规责任制度?如何确定企业刑事合规犯罪相对不起诉的适用?如何降低企业合规风险?等等,国内众多学者还在进行深入的探索,这也是本文所探讨的主要问题。
1.美国
作为企业合规制度的起源地,美国最早建立了企业合规相关的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