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雨婷 陈亦新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江苏 无锡 214000)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施行之前,我国并没有建立统一的动产和权利担保登记公示平台,登记机构分散和混乱,担保权利公示并不明晰,同一标的物上多个担保权利人发生利益冲突导致的纠纷数量庞大。
如A银行诉B印刷公司及第三人C融资租赁公司一案,2010年6月B印刷公司与C融资租赁公司约定:由C向某贸易公司购买印刷机一台并出租给B;租赁期间,B不得将租赁物出卖、转租、出让、出质、抵押或作其他处分;租赁期届满时,若B没有发生违约,则取得租赁物所有权。其后,B向A银行借款,以上述机器设备为其贷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借款到期后,B未按约定偿还借款本息,A银行欲行使抵押权,第三人C融资租赁公司提出异议。
另经查明,B尚未付清上述机器设备的租金。二审法院认为,银行作为从事金融业务的专业机构,在设立抵押前,应当尽职调查标的物的权属状况,并应当预见抵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虽然B隐瞒机器设备真实的权属情况,但银行在设立抵押权时亦未尽谨慎的注意义务,未要求B出具购买合同、发票等能够证明其对标的物所有权的相应资料,仅凭B公司占有、使用该设备以及出具的声明书即为诉争机器设备设立抵押权,应视为对抵押物权属情况没有履行尽职调查义务,不能认定为善意。
本案中,涉及的是动产的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