祝学贞
(北京德恒(东莞)律师事务所,广东 东莞 523000)
外观设计专利权由于权利到期、未缴年费、宣告无效等事由权利用尽之后,能否继续受保护?答案是肯定的。专利权失效后,其权利客体进入公有领域,这一规则不能简单适用属于作品的外观设计专利[1]。属于作品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利人同时拥有专利权和著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期届满后,相关权利主体仅仅会丧失专利法保护,但是本身享有的著作权仍旧存在。在此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已经失效的外观设计反复被使用,进而促使商品来源显著性有所增加,也会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中条例的保护[2]。
理论界对外观设计专利在其专利失效后是否还能依著作权法进行后续保护一直存在争议。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诉武汉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案、某壁纸著作权侵权案的司法实践给出了很好的思路指引。
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印象北美家具有限公司、武汉某家具制造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系列案。东莞某家具有限公司一批家具外观设计专利未及时缴纳专利费用后失效,原告起诉被告销售与其相同设计的产品侵犯了其对家具享受的著作权。
(2019) 粤 0303民 初 20292号、(2019) 粤0303民初26423号案法院认定本案“床”“沙发”的设计要点主要体现在造型线条上,大部分均由竖形条、横条组成,均属于已进入公有领域的常规设计,并无明显的变化、色彩搭配或样式设计等,也并未充分说明及证明上述要素的选择与组合具有著作权意义上的独创性和艺术创作高度①(2019)粤0303民初20292号案。……